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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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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第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第二十条【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第二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
,第二十二条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
第二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第二十【四条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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