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法》律责任
【
: 第三十》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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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发放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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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不【符合技术《标准的防雷装—置设计方案出—具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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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不符合要求的防【雷装置出具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书;
》 :。
(四】)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雷电灾害《灾情;
】 ,
(五)未】按照雷?电灾害应急预—案要求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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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在雷电灾害!防御:、应急处理中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
》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由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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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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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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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具备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以及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设计、施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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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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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防雷装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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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防雷装—。置竣工验收不合格】经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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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防雷》。装置使?用单位不《。按照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绝!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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