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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章— 资金筹集与政【策扶:持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投入、对口支援、社!会,募集、市场运作等方!式筹:。集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 第五十!四条: 国家根据》地震的强度和损失】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建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专?项,用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  :。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由,预算资金以及—其,他财政资金构成【 《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五条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捐赠款物捐赠款【物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并纳入?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的应当将捐赠款【物,用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作为受赠人的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应当向】捐赠人出具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捐赠票据【   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物资和人员服【务以及安排实—施的多双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五十六》。条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投【资地震?灾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恢?复重建 第】五十七条 国家【。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依《法实行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税—务部门制定》   地【震灾:区灾后恢复重—建期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地方税收优惠—措施 ?。 , 第五十八条【 地震灾区》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以适》当减免具体办法由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十九条 国家向!地震灾区的房屋贷款!和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贷款:、工业和服》务业恢复生产经营贷!款、农业恢复生产贷!款等提供财政贴【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 第六十条【 国家?在安排建设》资,金时应当优》。先考虑地震灾区【的交:通,、铁路、《能源、农业、水利、!通信、金融》、市政公《。用、: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视、防灾—减灾、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关系国家—安全的?重点工程设施—建设 》   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等设?施因地震遭受破【坏的地震灾区的【。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组《织力量修《复确保正常运行 】 第《六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受灾群众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鼓励企业—、事业单位优—。先吸纳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就业《;可:。以采取以工》代,赈的方?式,组织受灾群众参【加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 第六《十二条 地震灾【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其监:护人因地震灾害【。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因:地震灾害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由】国家给予生活—。费补贴;《地震:灾区的其他学生【其父母因地震—。灾害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因地震灾害【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在同等情况下】其所:在的学校《可以:优,先将其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予以:资助 ? 第《六十三?条 非?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的安排—采,取对:。口支援?等多种形《式支持地震灾区【恢复重建 】  国家鼓励非地震!灾区的企《业、事业单位通过援!建等多?种形式支持地震灾区!恢复重?建 第六【。。十四条 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需要办理行政审】批手续的《事项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方便?群众、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的原则依》。法及时予以办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