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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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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以及产品质量【的监督?
第》六,十六条 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在确定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分配?方,案、房?屋分配?方案前应当先行调查!。经民主评《议后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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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 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公布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来源、数量、—。。发放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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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 :发展改革《、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铁:。路、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监督:检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开展: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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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和效果的全过】程跟踪审《计定期公布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使用情况并在审!计,结束后公布最—终的审计结果—
第》七十:。条 :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以及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情况登记!造册建立、健全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结束后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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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条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七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的违法】违纪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
! 接到举报的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立即调查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社会影响《较大的违法》违纪:行为处理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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