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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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 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国务院审】批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京津冀协!同发展的要求—。、实:施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需要组织编—制,跨设区的《市、省直管县(市)!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京津—冀协同发展的要求】、实施?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需要组织编】制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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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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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纳入!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和村庄不再单!独编制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纳入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不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确定:撤销的村庄不再编制!村庄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在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报《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反:馈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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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在报送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对代表的—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反馈处理情—况
—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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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当统筹城市》、,。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镇、乡发展布—局对区域《内,的资:源保护和利用、城市!通风廊道、》各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防【灾减灾等城》市安全设施布局进行!综合安排《并划定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适!宜建设区《的范:围以及水《系,保护线?、绿地系统线、基】础设:施建设控《。制线、历史文化保护!线提出管理控制【要求
】编制镇总体规划应】当按:照有利于农业—生产:、方便农民》生活:的要求确定镇域【。内村庄布点》统筹安排与村庄相关!的各:类,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防灾减灾【等,公共安全设施
! 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注重保《。护自然、历史、文化!等特色资源以—及村落原有形—态,和格局、传统—建筑和古树名—木合理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体,现民族、地》方、农村特色促进新!农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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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十【八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各专项规划分别由】城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审批
《 其他—镇的各专项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审批
— ? 法律、行》政法:规对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对地下》的交:通设施、人防设【施、公用设施以【及电力?、通信等各类管【廊、管网进》行统筹安排
【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报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条 单—独编:制的区?域性:交通、生态》环境:保护、?绿,化、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供热、燃气、电!力、通?信、综合防》灾等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镇体【系规划的总体要求】并与相关规划相衔】接 :
第二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设区的!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 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二条 建设—用地面积较大—。或者:建设用地位置重要】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按照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该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 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注重建!筑的平面布局和【立体空间与景—观,风貌的统筹协—调体现地域特征【、时代风《貌,提,高规划建《设水平
第二十!三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城市设计总】。体城市设计》。应当与总体规—。划同:步片:区城市设计应当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步编制城市设计注】重保护自然山水格】局和传承历史文【化体现地方》特色合理安》排城市、《。镇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城!。市形态和空间环【境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 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本省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编制任务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生态文明建】设,和防御自然灾害、安!全事故的需要统【筹,安,。排相关?基础:。设施
》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城:乡规划时《应当组织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
第二十六条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编制保护规划—保持和?延续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市级、县级历史建】筑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布
—。 省:级传统村落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文化、文物等部【门,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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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其中—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在所在地《块的公共场》所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收集、整理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吸收《采纳情?况和:理由: ,
第二十八条 】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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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可以采用》设置展馆或》者通过网站、报刊等!。媒体宣传和公示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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