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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 第十二条 【 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国》务院审批 》 ,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京津】。冀协同发展的要求、!。。实施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需要组织编制跨【设区的市、省直【管县(市《)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京津冀协同发【展的要求、实施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需要组【织编制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审批 — 第十四条  纳入!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和村庄不再单【独编:制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纳!。。入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不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确定撤销的村庄不】再编制村《庄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 第—十,。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在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报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反馈:处理情况《  ?   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在报送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对代表的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反馈处理情】况   》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十:六条 ?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当统筹城市、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镇、乡发展布】局对区域内的资源保!护和利用、城市【通风廊道、各—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防灾减灾等城【市安全?设施布局进》行综合安排并划定】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适宜建?。设区的范《。围以:及水系保护线—、绿地系统》线、基础设施建设控!制线、历《史文化?保,护线提出管》理控制要求   !  编制镇总体【规,划应:当按照有利于—农业:生产、方《便农民生《活的要求《确定镇域内村庄布】点统筹安排与—。村庄相关的各类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防灾减灾等公共!安全设施   】 , 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注重》。保护自然、历史、文!。化,等特色资源以及【村落原有形》态和格局《、传统建筑和—古树名木合理—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体现民—族、:地方、?农村特色促进新农村!建设 ? 第十七》条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 第十八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各专项【规划分别由城—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镇的各专项【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审批   】  法律、行政法规!对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对地下—的,。交通设施《、人防设施》、公用设施以及电】力、通信等》。各类管廊、管网【进,行统筹安排   ! ,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报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条, , 单独编制的区【域性:交通、生《态环境保护、绿化】、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供热、燃气、电力!、通信、综》合防灾等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镇—体系规?划的:总体要?求并与相关规划相】衔,接 《第二: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设区?的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 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二条 ? 建设用地》面,积较大或者》建设用地位置重要】。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按照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该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   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注重建筑》的平面布局和立体空!间与景观风貌—的,统筹:协调体现地域—。特征、?时代风貌提高规【划,建设水平 — 第二十三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城市设计总体城【市设计应当》与,。总体规?划同步?片区城市设计—应当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步编制》城,市,设计注重保护自然】山水格局和传承【。历史文化体》现地方特色合理【安排城市、镇—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城市形态和—空间环境 —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本省《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编制:任,务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生态》文明建设《和防御自然》灾害、安全事故的需!要统:筹安排相关基—础,设施 《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城乡规划时应—当组织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二十六】条,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编制保护规划—保持和延续》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市《级、县级历史建【。筑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布     省!。级传统?村落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文化、文物等部门】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 第二十七》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其中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在《所在地块的公—共场:所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收集—、整理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吸收!采纳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八!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 , ,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可以:采用设置展馆—或者通过网站—、报刊等媒体—宣,传和公示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