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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国务院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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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京津冀协同发展】的要求、实》施,。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需要组织编制【跨设区的市、—省直管县(市)【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京津冀协—同发展的《。要求、实施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需,要组织编制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纳?入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和村庄不再】单,独编:制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纳入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不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确定撤销的村—庄不再编制村庄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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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在】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报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反馈?处理情?况
》 , 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在报:送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对代表的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反馈处!理情况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十六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当统筹城市【、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镇、乡发展布局【对区域内《的资源保护和—利用:、城市通风廊道、】各,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防灾减灾等城市!安全:设,施布局进行综—合安:排并划定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适【宜建设区的范围以及!水系保护线、—绿地系?统,线、基础设》施建设控制线—、历史文化保护线提!。出管理控《制要求?。
? 编《制镇:总,体,规划应当按》照有:利于农业《生产:、方便农民生活的】要求:确定镇?域内村庄布点—统筹安排与村庄相】关的各?类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防灾【。减,灾等公?共安全设《施
? 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注重保护【自,然、历?史、文化等特色【资源:以及村落原有形态和!格,局、传统建筑—和,。。。古树名?。木合理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体:现民族、地方、【农村:特色:。促进新农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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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十八条 《。 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各专【项规划分别由城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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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镇的各专项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审批】
—法律、?行政法?。规,对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十《九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对地下的交通设施】、人:防设施、公用设【施以及电《力、通信《等各类管《廊,、管网?进行统筹安排
! ,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报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条 单独—编制的区域》性交通、生态环境保!护、绿化、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供热、燃气、电【力、通信、综合防】灾等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镇体系规】划的总体要求并与】相关规划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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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设区:的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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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 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审批 ?
第二十二条【 建设用地面积】较大或者建设用【地位置重要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按照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该?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注重建筑的平【面布局?和立体空间与景观】风貌的?统,筹协调体现地—域,特征、时代》风貌提高规划建【设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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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城市设计!总体城市设》计应当与总体—规,划同步片区城市设】计,。应当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步编!制,城,市,设计注?重保:护自然山水格局和】传承历史《文化体现地方特【色合理安排城市【、镇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城市形态》和空:间环境
第二】十四条 《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 : 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本省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编》制,任务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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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生态】。文明建设和防御【自然灾害《、安:全事故的需要统【筹安排相关基—础,设施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城乡规划时—应当组织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
第二十六条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编制保护规划保【持和延续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 ?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市级、】县级:历史建筑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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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传统村《落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文化、文物》等部门?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其中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在所在【地块的公共场所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收—集、整理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吸收采纳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八条 》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 , :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可以采用【设置:展馆或者通》。过网站、报刊等媒体!宣传和公示》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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