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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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国务院审批
! ,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京津冀协同发【展的:要求、实施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需要组织编!制,跨设区的市、省直】管县(市)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京津冀?协同发展的要求、实!施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需】要组织编制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 —
第?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纳入》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和村庄不!再单独编《制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纳!。入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不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确,定撤销的村庄—不再编制村庄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在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报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反馈处理情况】
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在?报送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对【代表的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反馈处理【。情况
—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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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当统筹城—市、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镇、乡发【展布局对区》域内的资源保护【和利用、城市—通风廊道、》各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防灾【减灾等城市安全【设施布局进行—综合安排并》。划定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适宜建设区》的范围?以及水系保护线、】绿地系统线、基【。础设施建设控—制线、历史文化保】护线提?。出管理控制要求【
》 编制镇总体规划应!当按:照有利于农业生产、!方便农民生》活的要求确定镇【域内村庄布点—。统筹安排与》村庄:相关:的各:。类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防灾减灾等公共【安全设施
【。 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注重保护自》然、历?史、文化等》特色:资源以及村落原有形!态,和格局、传统建【筑和古树名木合理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体现民《族、地方、农村【特色:促进新农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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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十八条 ! ,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各【专,项规划分别》由城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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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镇的各专项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审批
】 法律、行政【法规对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对地下的交通】设施、人防设—施、公用设施以【及电力、通信—等各类管廊、管【网进行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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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报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审批 》
第二十条 【 单独编制的区【域性交?通、生态环境保护、!绿,化,、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供热【。、燃气、电》。力、通信、综合防】灾等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镇体系—规划的总体要—求,并,与相关规划相—衔接 ?
第?二十一条 》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设区的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二条: 建设用地面积较!大或者建设》用地位置重要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按照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该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 《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注重建筑的平】面,布局和立体空—间与景?观风貌的统筹协调】体现:地域特征、》时代风貌《提高规划《建,设水平 《。
第二十三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城—市设计总体城市设计!应当与总体》规划同步片区城【市设计应当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步编【制城市设计注—重保护自然》山水格局《和传承历史》文化体现《地方:特色合理安排城市】、镇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城【市形态和空》间环境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 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本省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编制任务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生态文明建设—和防御自然灾—害、安全事故的【需要统筹安排相【关基础设施
!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城乡规划时应当【组织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二十?六条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编制保护规!划保持和《延续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 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市级、县级》历史建筑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布
】。。。 《。。省级:。传统:村落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文化、文》物等部?门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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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其中?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在所:在地块的公共场所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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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收集:。、整理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吸收采—纳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八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可以采用》。设,。置展馆或者通过网】站,、报刊等媒》体宣传?和公:示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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