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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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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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注?重,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国家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和【新型城镇化》发展要求顺应现代化!城市发展新趋势【统筹空间结构、规模!。结,构和产业结构符合】京津冀城市群建设】、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震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旅?游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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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推进多规合一【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发!展区域为特定—地区特定地》区的规划应当纳【入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 ?单独编?。制的:各类专?项规划应当分—别纳入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规】划的领导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纳入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的区域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重点】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其他镇、》乡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相应机构或》者专: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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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本省实?行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作》。。为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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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乡》规划委员会》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专家和公众代表由!本级人民政府选聘】
城乡】规,划,委员会?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审议》制度 ?
第十《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确实需要修改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提出意见—和建议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健?全相关制度畅—通信息?渠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信?息认真研究》和采纳公众意见、】建议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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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新闻舆论《监督宣传和普—及城乡规划建设知识!增强全民的参与意识!和,监,督,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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