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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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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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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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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注重《。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国家:。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和,新型城镇化发展要】求,顺,应现:代化城市发展新【趋势统筹《空间结构、规模【结构和产业结构【符合:京津冀城市》群建设、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震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旅游发?展,的需要 《
第四《条 :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推进多规《合一: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发展区?域为特?定地区?特,定地区的规划—应当:纳,入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 单独编制【的各类专项规—划应当分别纳入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规划的领】导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 ?纳入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的区域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 重点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其?他,镇、:乡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相应机构】或者专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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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 本省实行】。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作为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
《 ?城乡规?划委员会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专家和公众】代表由本级人民政】府选聘
】 城乡规划委员会】。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审议》制度
第—。十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确实需要修改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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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十一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提出意见和建—议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健全相关—制度畅通信息渠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信息认真研究和采纳!公众意?。见、建?议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各类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新闻舆论监【督宣:。传和:普及城乡规划—建设知识增强全民】的参与?意识和监督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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