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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三《章 ?征地补?偿     ! 第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用单位】还应该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税 ?   】 : 第九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必须—按本办法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应主要用于!征地剩余人》。员的统筹安置 !     【 第十条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  第十一条— 征用集体非农建!设用地及宅基—地需:。要,占用农用《地拆迁复建的—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时规划、】统筹安排原建—设用地不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其地上合!法建(构)筑物按】规定:给予补偿;复建用地!应按本?办法:规,定实施征用相同面】积的征地补偿费用】及有关?费税由建设单位支】付不改变原》土地用途的按行【政划:拨,方式供地 !    《  第十二条— 下列地上建(】构)筑物、青苗【。一律不予补偿 】   《 (一《)不具有合法产【权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的建筑物】、,构筑物; 】  : :(二:),征地冻结通》。告发布后栽种—的花草、林木、青】苗及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和突》击装修的; !   (三)【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性或《暂保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  】 , (四)未经有】权审批部门依法【批准:。建设的室《外地坪、围墙等;】 ,    【(五)?杭州市殡葬管理条例!实施后建造的坟墓 ! 》。     》第十三?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    被征地!单位:。征地补偿安置费【的使用情况由各区】审,计部门负责审计监督!每年审计一次 【 》  :   第十四条【 , 耕:地征用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之,日起:15日内《通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规定相应核减!被征地?单位相?应农业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