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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征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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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用单位还应该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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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必须按本办》法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应主】要用于征《地剩余人《员的统?筹安置
! , 第十—条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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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十一条 征用!集体非农建设用地】及宅基地需要—占用:农用地?拆迁复建的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时规划、统!筹安排原建设用地】不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其地上合法建(【构)筑物《按规定给予补偿【。;复建用地应—按本办法《规定实施征用相【同面积的《征地补偿费用及【有关费税由建—设单位支付不—改变原土地用途【。的按行政划拨方式】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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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下列地上建》(构:)筑物、《青,苗一律不予》补偿
】
(一)》不具有?合法产?权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的建筑物、—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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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征地】冻结:通告发布后栽—种的花草、林木、】青苗及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和,突击装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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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性或暂【保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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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经】有权审批部门依法】批准:建设:的,室外:地坪、?围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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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杭,。州市殡?葬管理条例实施【。后建造的坟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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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
被征地单位【征地补偿安置—。费的使用《情况由各区》审计部门负责审【计监督每《年,审计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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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耕【地征用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之日起15【日内通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规定相应《核减被?征地单位《相,应农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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