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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 征?地,剩余:人员安置 【。  ? 第十五条 —。 ,建立市?区乡(镇)、村农】。业,人口及耕《。地动态统计制度动】态统:计基准年《为1:9,99年基准年—的,农业人?。口与耕?地数:据由村民《委员会如实填报报乡!(镇)、《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审核】。汇总经市统》计部门审定后—。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基准年农业人口与】。耕地数据库》  》  》各区、开发区管【委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征地《项目完成后将被征地!单位的农业》人口与耕《地增减情况进行登】记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调整作【为,今后征地《补偿安置的依据【   】 第十六条 【 征地安置人—员必须是征地—冻,结通告发布之日被征!地单位在籍的常住农!业人口具体》数量按被征用耕【。地,(园地、鱼》塘视同耕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面积计》算被征用的非耕地】按,耕地标准的一—半计:算 《    》征地安置人员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简称“农》转非:。”,)的手续征地已安】置人员在以后征地中!不得重复计算 】   — :第十:。七条 ? 征地“《农转非”人员可【采取货币安置、招工!安置等多种途径进】行安置 【    第【十八条? 征地安》置人:员通过?自谋:职,业方式自行解—决生:。活出路的实行—货币安置《。在与:被征地单《位签订?自谋职业安置协【议后可一次性—领取相?应的安置补》。助费和自谋职业【费用:    【 支付给个人的安置!补助费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也可!以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养!老保险费用 】    第十!九条 征地“农转!非”:符合招工条件的人员!建设用地单位有【条件招用的经体检】。合格:。实行招工安置 !    《 招工安置》人员安置补助费支】付,给,招工:单位    ! 招工单位》。应与招工安置—。人员签订首期—不少:于15年的劳—动合同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因经 营需要】与安:置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一次性补足安置人】员1:5年:的养老统筹费用【和其他社会》保险费用(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 国家机《关、军?事设施用地一—律不实行招》工,安置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用地以及】政府:。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用地【一般:不实行招工安置【 ?    — 第二十条》。 交通、市政【。、绿化、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征用土地经【市政:府批准采取开—发性:安置的由被》征地单位《统一负责安置—征地剩余人》员其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单】位并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给!被征地单位一—定比例?的开发性安置—建,设用地指标由各【区或乡(镇》)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 :    采取【。。开发性安置》方式的?建设项目(除房地】产,开发:用地以外)其建设用!地按行?政划拨方式或集体土!地使用方式供地 !    》 开发?性安置用地发生土】地使用权转让等交易!以及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等情况的必须【依法补?。。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 !  《  : ,第二十一条 因】特殊工?程项目急需提前用地!的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推从被—征用:。土,地交付之月起至【正式安?置前对需《要安置的征地剩余】人员.?按市政府统一规定的!标准支付相应的【生活补贴费与征【地补偿?费用:一并核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