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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 征地剩余人【员安:置 》  : 第十五条 建立!市区乡(镇》)、:村农:业人口及耕地动态统!。计,制度动态《统计基准《年为1999年【基准年的农业人【。口与耕地数据由【村民委?员会如实填报报乡(!镇,。)、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审核汇总经—市统计部门》审定后?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基准年《农业人口与耕地数据!库 : :    各】区、开发区管委【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征【地,项目:完成后将被征—地,。单位的农业人口【与耕地增《减情:况进行登记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调整《作为今后征》地,补,偿安置的依据— , ?。    第十】六条 征地安置人!员,。必须是征地冻结通告!发布之日被征地单位!在籍的常住》农业人口具》体数量按被》征,。用耕:地(园地、》鱼塘视?同耕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面积计【算被征用的非耕地按!耕地标准的一半计】。算,  》  征地安置【人员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简称“农转非”!),。的手续征地》已安:置,人员:在以后征地中不得重!复计算 【    》 第十七条 征地!“,农,转,非”人员可》采取货币安置、招】工安置等多种—途径进行安置 ! :    》。第十八条 —征地安?置人员通《过自谋?职业:方式自行解决生活】。出路的实《行货币安《置在与被征地单位签!订自谋职《业安置协《议,后可一?次性领取相应的【安置补?助费和自谋职业费】用 》   支付给个】人的安置补助—。费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也可以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养老保险】费,用 《 :   ? :第十:九条: 征地“农转非】”符合招工》条件:的人员建设用地单位!有条:件,招用的经《体检合?格实行招工》安置 》    招—工安置人员安置补助!费支付给招工单【位    】 招工单《位应与招工安置人】员签订?首期不?少于15年的劳动】合同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因经? 营:需要与安置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一次【性补足安置人员15!年的:养老:统筹费用和其他社会!保险费用(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 国家机关、军【事设施用地一—律不实行招》工安置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用地以及《政府: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用地一般不实行招工!安置 【    》第二十条 交通】、市政、绿化、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征用土地经市政府!批准采取开》发性安置的由被征地!单位统?一负:责安:置征地剩余人员其】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单】位并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给被征地单位一定!比例的开发性安【置,建设用地指标由各】区或乡(镇)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 :    采取开】发性安?置方式的建设项目(!除,房地产开发用地【以外:)其建设用》地按行?政划拨方式或集体】土地:使用方式供地 !    》开,发性安?置用地发生土地使】用权转?让等交?易以及?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等?情况的必须依—法补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 】 《   《第二十一《。。条 因《。特,殊工程项目急需提前!用地的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推从被征用土地【交付之月起》至正式?安,置前对需要》安置的征地剩—余人员.按市—政府统一规定的标准!。支,付相应的生》活补贴费与》征地补偿费》用一并核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