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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 , 征地剩余人员【安置
】 第十五条 建立!。市区乡(《镇)、村农业人口及!耕地动态统计制【度动态统计基准年为!1999年基准年】的农业人口与耕地数!据由村?民委员会如实—填报:报乡:(镇)、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审核汇总经市!统计部门审》定后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基—准年农业人口—与耕地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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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开【发区:管委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征地?项目完成《后将被征地单位的】农业人口与耕地增】减,情况进行登》记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调整作》为今后征地补—偿安:置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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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征《地安置人员必须是征!地冻结通《告发布之日》被征:地单位?在籍的常住农业【人口具体数量—按被征用耕地(【园地、鱼《塘,。视同耕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面积—。计算被征用的非【耕地按?耕地标准的》一半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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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安【置人员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简称“?农转非”)的手续征!地已安置《人员在以后征地中不!得重复计算 【
】第,十七条 征地“】农,转非”人员》可采取货币安置【。、招工?安置等多种途径进行!安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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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征》地安置人《员通过自谋职业方】式自行解决生活出】路的:。实行货币安置—在与被征地》单位签?订自谋职业安—置协议后可》一,次,性领:取相应?的安置?补助费和自谋职【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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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给个人的安!置补助费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也可以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养,老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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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征地“农】转非”符合招工条件!的人:员建设用《地单位有条件—招用的?经体:检合:格实行招《工安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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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工安置《人员安置补助费【支付给招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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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工单位》应与招工安置—人员签订首期—不少于15》年的劳动合同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因—经 :营需要与安置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一次性》补足:安,置人员15年的养老!统筹:费,用和其他《社会保?险,费用:(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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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军事《设施用地一》律不:实行招工安置—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用地以】及,政府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用:地一般不实行招工】安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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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交通:、市政?、绿化?、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征用?土地经市政府批准】采取开发性安置的由!被征地单位统一负】责安:。。置征:地,剩余人员《其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单位并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给被征地》单位一定比例的开发!性安置建设用地【指标:由各区或乡(镇)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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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开发性安置方式】的建:。设,项目(除《房地产?开发用地以》外)其建设用—地按:行政划拨方式或集体!土地使?用,方式:供地 ?
开发!性安:置用地发生土地使】用权转让《等交易以及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等情况?的必须依法补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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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因特殊工程项目急】需提前?用地的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推从被征用土地【。交付之月起至正式】安,。。置前:对需要安置的征地剩!余,人员.按市政府【统一:规定:的标准支《付相应的生活补【贴费与?征地补偿费用一【并核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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