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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 征地剩余—人员安置 【   第十—五,条 ?建立市区《乡(镇)、村农业】人口及耕地动态统】计制度动《态统计基准年为1】999?年,基,准年的农业人口与】耕地数据由》村民委员《。会,如实填报报乡(镇)!、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审核汇总经》市统计?。部门审定后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基准《年,农业人口与》耕地数据《库 : ,    各!区、开发区管委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征地项目完成后将!被,征地单?位的农业人口与耕】地,增减情况进行登【记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调》。整,作为今后征地补偿】安置的依据 —   【 第十《六条 征》地安置人员必—须是:。征地冻?结通告发布》之日被征《地单位?在籍的常住农—业人口具体数—量按被征《用耕:地(:园地、鱼塘视同耕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面积计算被征—用的非耕《。地按耕地标准的一半!计算 》    征地安置!人员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简称“农—转非”?)的手续征地已【安置人?员,在以后征地中不得】重复计算 —    】第十七条 征地“!农转非”《人员可?采取货币安》置、招工安置等多】种途径进行安置【 ,   【 第十八》条 征地》安置:人员通过自谋—。职业:方,式,自行解决生活出【路的实行货》币安置在与被征地单!位签订自谋职—业安置协议后可一次!性领:取相应的安置补助费!和自谋职业费—用 ?   《。 支?付给个人的安—置补助费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也可以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养老保》险费:用  】  第十九—条 征《地“农转非”符合】招工条件《的,人员建设用》地单位有条件—招用的经体检—合格实行招工安置】。    招!工安置人员安—置补助费支》付给招工单位 【 ,  ?  招工单位【应与招工安置人员】。签订首期不少—于15?年,的劳动合《同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因,经 :营需要?与,安置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一次性补!。。足安置人员15年】的养老统筹》费用和其他》社,。会,保险费用(》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 ?   国家机【关,、军事设施用地一律!不实行招工》安置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用《。地以及政府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用《地一:般不实行招工安【置, 》    第二【十条 交》通、市政、绿—化、: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征用土地经市—。政府批准《采取开发性安置的】由被征地单位统一负!责安:置征地剩余人—员其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单位并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给被征地单—。位一定比例的开发性!安置建设用地指标】由各区?或乡(镇)》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  采取开—发性安?。置方式的建设—项目(除房地产【开发用?地以外)《。其建设用地按—行政划拨方式—。或集体土地使—。用方式供地 !。  : 开发性》安,置用地发生土—地使用权《转让等交易以及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等情况的必须依【法补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 》    第—二,十一条 因特【殊工程?。项,目急需?提,前用地的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推从?被征用土地交付【之月起至《正式安置《前,对需要安置的征地剩!余,人员.按《市,政府统一规定的【标准支付相应的【。生活补贴费与征【地补偿?费用:一并核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