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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执行城乡规划】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就:。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受》。理、查?处并为举报人、控】告,。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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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城乡规【划督察员依》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的合】法性进?行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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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控:制性详细规划备案】制度、城《乡规划成果汇总交接!制度加快城乡规划】信息系?统建设加强城乡【规划实?施的:动态监测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 !。
【 第四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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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违反规划【的建设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报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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