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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监督!。检,。查 ? 第?三十:六条: 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 ,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执行城乡!规划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 》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就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受理:、,查处并为举报人【。、控告人保密— : — 第三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城乡规划督【察员依?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的合?。法性进行督察 】 , 第—三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控!制性详细《规划备案制度、城】乡规划成果》汇总交接制度加快】城乡:规划信息系统建设】加强城乡规划实【施,的,动态监测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 — , :。 第四—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违反规》划的:建设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报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