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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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制定本省城乡规】划,编制、实施管理【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 ? 州(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据上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制定》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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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和要求尊《重群众?意愿:建,立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的,动态管理制度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的—制定、实施按照【。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包括城市群规划)】的,。实施由有关》人民政府负责综合协!调由:规划批准机关—负责监督检查由相应!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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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并提交】申请和?地形图、《选址论证报告等材料!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后应》当书面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有》关,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书?面意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和《标,准,的核发选址意见书;!不符合条件和标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核发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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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划拨建设用地!。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材料
! (一《)书面申请》; :
(!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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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 : (四)建设用】。地及周边一定范围规!定比例尺现状地【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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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和标准《的核发?许可证;不》符合:。。条件和?标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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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之日】起20日内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和面积、使用性质!、开:发强度?、建筑风貌》、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求等规划【条件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 :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规划条!件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需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书面告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签】订出让合同》
取得!规划条件满一年未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的《规划条件自行失【效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依法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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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一)书面申请!;
】(二)?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建设工程—方,案简:介,等建设工程基本情况!材料;
!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者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证明文》件;
】 (:四)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五)建设《用地及周《边一定范围规定比】例尺:的现:状地形图《、勘测定界图和现】状地下管线资料【;
】(六)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的还应当】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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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对申请材料、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符合条件和标【准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附具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图件;不【符,合条件和标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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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附具】村民委员会征求多数!村民同意后》签署的意见、相【关批准?文件和建《。设方案的书面—申请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0日内【。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将初步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应当在?2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和标准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和《标,准的交?由乡级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 ,
: 第三十条 在】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内进行《农村:住房建设《的由申请《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附具村民】委员会?签,。署,的意:见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并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 在乡、其他镇和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农【村住房建《设申请人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附具村民委员会【签署的意《见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农】村统建住房》项目:。可以统一提交—。申请并附具参—加统建住《房农户?名单及其户主签字】确认的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受理申请后2】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和标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和标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 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1?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2—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的30日前—。向发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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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城乡规划《的标准、规范以及】规划条件进行建【设工:程方案设《计设计方《。案应当载明建筑用】途其中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应当明!确,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的位《置、:面积
】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不得采取《虚报、隐瞒等手段】骗取规?划许可;不得擅自变!更、修?改已经规划许可【的内容、《总平面?图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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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规划核实材!料,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予以核【实并书面告知—。核实结论
】 , 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提出的规【划许可?变更申请依法作【出变更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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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因城乡规划修!改而改?变地块建设条件【。无法:按照原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
》 (二)【因,历史文?化古迹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和基础设施、市政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需:。要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原因造成地块!范围和建设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照【原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 :
》 (三)因不可抗力!因素在建设过—。程中确?需对原规划》许可进行变》更的;
— (》四,),因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确【需对原规划许可进】行变更的;
】 (五—)在不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前》提,下确需变更》原规划许《可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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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房屋所有》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途使用!房屋确需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决《。定;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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