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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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制定本省城!乡规划编《。制、实施管理—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
: 《 州(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据上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制定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
【第二:十二条 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和要求尊》重群众意愿建立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的】动态管理制度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的】制定、实施按照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包括城市群规!划):的,实施由有关》人民政府负责综合协!调由规划批准—机关负责监》督,检,查由相应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
》
【第二十三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并提交申请和地形】图、选?址论证报《告等材料 》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后应当书【面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有关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书面?。意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和标准!的核发选址意见【书;不?符,合条件和标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核发的理由】
》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划拨建设用!地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材料
— 《 (一)书》面申请?;,
!。。(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 , 《 (: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
,。
: 《 (四)建设用地及!周边:一定范围规定—比例尺现状》地形图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和《标准的?核发许可证;—不,符合条件和》标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之日起2】。0日内?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和面积、使用!性质、开发强度【。、建筑?风貌、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求等规划》条件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
《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 规划条件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需!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书面告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签订出让合同【
? ? 取得规划条件满】一年未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的规划条件自【行失效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依法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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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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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书面申请;】
》 (二)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建,设工程方案简介【等建设?工程基本情况材料;!
? ,。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者,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证明文件; —
? (四》)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 (五)建【设用地及周边一定范!围规:定比例尺的现—状地形图、勘—测定界图和现状地下!管线资料;
【
: (六)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的还—应当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
第二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对申请材料、—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符合条件和》标准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附?。具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图件;不符合条【件和标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
?
》第二十九条 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附具!村民委员会》征求多数村民—同意后签署的意见】、相关批准文—件,和建设方案的书面】申请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0【日内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将初步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应当在2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和—标准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和标【准的交由乡》级,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
第【。三十条 在》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内进】行农村住房建设的由!申请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附《具村民委员会签署的!意见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并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 在乡、【其他:镇和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农村【住房建设申请—人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附具村民委】员会签署的意见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农村统建住】房项目可以统一【提交申请并附具【参加:统建住房农户—名单及其户》主签字确认的材料】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受理申请后2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和标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和标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 ,
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1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2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的30日前—向发: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 ,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城!乡规划的标准、【规范以及规划—条件进?行建设工程》方案设?计设计方《。案应当载明建筑用途!其,中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应》当,明,确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的位置、面积】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不:。得采:取虚报?、隐瞒等手》段骗取?规划许可《;不得擅自变更【。、修改已经规划许可!的内容、总》平面图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规》划核实材料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予以核实《并书面告知》核实结论《
— 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
? ,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提—出的规划许可变【更申请依法作出【变更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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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因城乡规】划修改而改变—地块建设《。条件无法按照原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
》 (《二)因?历史文化古迹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和基础?设施、市政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需要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原因《造成地块范围和建】设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照原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
《 (《三)因不可抗力因素!。在建设过程中确需】对原:规划许可进行—变更的; 》
: (四)因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确需对原规划许】可进行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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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在不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前提下—确需变更原》规划许可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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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房屋所有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途使【用房屋确需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决定;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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