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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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制定本省】城乡:规划编制《、,实施管理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 州(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据上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制【定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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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和要求尊《。。重群:众意愿建立》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的动态管理!制度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的制?定、实施按》照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 《。 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包括城市!。群规:划)的实施由有关】人民政府《负责综?合协:调由规划批准机关负!责监督检查由相应】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
】。
第—二十三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并提交》申请和地《形,图,、,选址论?证报告等材料—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后应当】书面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有关:。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书—面意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和标准—的核发选址意见【书;:不符合条《件和标?。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核发的理由【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划拨建设【用地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材《料
! (:一)书面申请;【
? (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 (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 (四)建设】用地及周《边一定?范围规?定比例?尺现状?地形图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和标准的核发【。许可证;不符合条】件和标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之日起20日—内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和面积、—使用性质、》开,发强:度、建筑风貌、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求等规【划条件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 《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规划条件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需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书面】告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签订!出让合同 》
取得】规划条?件满:一年未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的规划条件自—行失效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依法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
《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书面申请; 】
(二】),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建设工程《。方,案简介等建设工程】基,本情况材料;—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者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证,明文:件,;,
【(四)?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 (五)建设】用,地及周边一定范围】规定比例《尺的现状地形图、】勘测:定界图和现》状地下管线资—。料;
》 (六—)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的还应当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第二!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对申请材料—、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符合?。。条件和标准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附具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图【件;不?符合条件和标—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 第二十九条 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附具村民《委员会征求》多数村民同意后签】署的意见、相关批】准文件和建设方案的!书面申请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0日内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将初步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应当在《2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和标准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和标准的交由】乡级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
第三十条 !在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内进行农村住房建设!的由申请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附具村民》委员:会签:署,的意见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并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 在乡、其】他镇:。和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农村住房建》设申请人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附【具村民委员会签署的!意见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农村统建住房项目!可以统一提交—申请并附具参加【统建住房农户名单及!其户主签字确认【的材料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受—。理申:请后2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和标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和—标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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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1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2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的30!日前向发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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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城乡!规划的标准、—规,范以及规划》条件进行《建设工?程,方,案设计设计方—案应当?载明:。建筑用途其》中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应当】明确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的位置、面【积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不得采取》虚报、隐瞒等手段】骗取规?划许可;不得擅自变!更,、修改已经规—。划许可的内》容、总?平面图?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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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规划核》实材料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予以核实》并书面告知》核实结论
【 , 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提《出的规划许可变更】申请依法作出变更】决定 ?
》 (一)《因城乡?规,划修:改,而改变地块》建设条件无法按【照原: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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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历:。史文化古迹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和基础!设施、市政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需要—。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原因造—成地块范《围和建?设,。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照:原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
— (三)因不!可,抗力因素《在建设过程中确【需对原规划》许可进行变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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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因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确需对原】规划许可《进行变更的; 【。
(【五)在不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前提下确需》变更原规划许—可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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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房屋所有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途【使用房屋《确需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决定;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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