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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制定—本省城乡规》划编制、实施—管理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 : , ,。州(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据】上,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制定: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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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和要求尊重》。群众意愿《建立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的动】。态管理制度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的制定、实【施按照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 ? ,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包:括,城市群规划)—的,实施由有关人民政府!负责:。综合:协调:由规划批准机关【负责监督检》查,由相应?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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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并?提交申请和地形【图、选址论证—报告:等材料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后应当书面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有关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书面意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和标准的核发选址】意见书;《不符合条件和标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核—发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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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划》拨建设用地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材料 》
(!一)书面《申请;
】 (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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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四:)建设用地及周边】一定范围规定—比例尺现状地形图】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和标?准的核发许可—证;不符合条件和】标,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之日起】20:日内: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和面积、》使,用性质、开发强【度、建筑风》貌、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求等规!划条件?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
《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规划条件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需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书面《告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签订】出让合同
【 《。取得规划条件满【。一年未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的规!划条件自《。行失效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依【法,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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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一)书【面申请;《
《 (《二,)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建设工程】方案简?。介等建设工程—基,本情况?材料:;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者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证,明文件;
【 (四)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
》(五)?建设用地及》周边一定范》围,规定比例尺的现【。。状地形图、勘测定】界,图和现状《地下管线《资料;
】。 :(六)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的还应当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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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对申请材》料、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符合条件和标—准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附具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图《件;不符合条件【和标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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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附具【村,民委员会征求—多数村民同意—后签署的《。意见、相关批准文】件和建设方案的书面!申请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0日内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将,初步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应当在2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和标准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和标准的交由乡级】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
】第三十条 在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内进行《农,村,住房建设的》由申请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附具村民—委员会签署的意见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并,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 , , 在乡、其他镇和】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农!村住房建《设,申请人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附具村民》委员会签署》的意见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农村—统建:住房项目可以统一】提交申请并附—具参加统建住房农】。户名单及其户—主签字确《。认的:材料: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受理申请后2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和—。标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和标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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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1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2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的》30日前向发—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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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城乡规划的标】准、规范《以及:规划条件《进,行建设工程方—案设计设计方—案应当载明建筑用】途其中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应当明确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的》位,置、面?积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不得采?取虚报、《隐瞒等手段骗取规划!。许可;不得擅自变】更、:修改已经规划许可】的内容、总》平面图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规—划核实材料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予以核实并书!面告知核实结—论
《 ? 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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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提出的规划—许可变更《申,请依法作出变—更决:定
《 (》一)因城乡规划修改!而改变地块建—设条件无法按—照原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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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历史文》化古迹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和:基础:。设施、市政》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需】要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原因》造,成,地块范围和建设【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照原?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
】 :(,三):因不可抗力因—素在建设《过程中确需对原规划!许可进行变更的; !
(【。四):因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确:需对:原规划许可进行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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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不》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前提下确需变【更原规划《许可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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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房屋所有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途使用《房屋确需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决定》。;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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