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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制定【本省城乡规划编制、!实施管理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 州(【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据上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制定》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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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和要】求尊重群《众意愿建立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的动态管—理制度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的制—定、实施按照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包括!城,市群规?划)的实施》由有关人民政—府负责综合》协调由规划批准机关!负责监督检》查由相应《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
】 第二十三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并提交》申请和地《形图、选址论证报告!等材料?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后应当书面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有,关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书面【意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和《标,准的核发选》址意见?书;:不,符合条件和标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核?发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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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划拨建设用—地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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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书面申请; 】
(!。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
(】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 (四】)建设用地及—周,。边一定范《围规定比例尺—现状地形图》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和【。标准的核发》许可证?;不符合条》件和标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之日起20日内】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和:面,积,、使用?性,质、开发强度、建筑!风貌、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求等规【划条件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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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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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划条件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需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书面告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签订出让!合同
《。
取得【规划条件满一年未】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的规划条】件,自,行失效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依法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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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一)书面申请】;
》 (二)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建设工程《方,案简介?等建设工程》基本:情况材料;
【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者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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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五!)建设用《地及周?边一定范围》规定:比例尺?的现状地形》图、:勘,测定界图和现状地】下管线资《料;
!(六)?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的还应当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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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对申请材料》、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符合条件《和标:准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附?具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图件;不符合条件和!标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 第二《。十九条? 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附具?村民委员会征—求多数村民同—。意后签署的》意见:、相关批准文件和建!设方案的书》面申请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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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0日内【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将初步【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应!。当在2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和标!准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和标!准的交由乡》。。级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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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在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内!进行:农村住房建》设的由申请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附具村民委》员会:签署的意见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并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在乡、其他镇和【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农?村住房建设申请人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附具村!民委员会签署的意见!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农村统?建住:房项目可以统一【提交申请并附—。具参加统建》住房农户名单及其户!主签字确认的—材料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受理》申请后2《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和?标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和【。标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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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1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2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的30】日前向发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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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城乡规划的标—准、规范以及规划条!件进行建设工程方案!设计设计方案—应当载明建》筑用:途,其中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应当明确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的】位置、面《积 :
?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不得采取】虚报、隐瞒等手【段骗取规划》许可;?不得擅自变更、修改!已经规划许可的内容!、总平面《图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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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规划核实】。材料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予以核实并书面告知!核实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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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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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提?出的:。。规划许可变更申【请,依法作出变更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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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城乡规划》修改:而改:变地块建《设条件无法按照原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
》 (二)因历史文!。化古:迹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和基础设施、市!政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需要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原因造成地块范围!和建设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照【原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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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因—不可抗力因素在建设!过程:中确需对原规划许】可进行变更》的; ?
(四】)因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确需对原规【划许可?进行变更的;
! (五)【在,不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前提下确需变更】原规划?许可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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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房屋所有—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途使用房屋确需!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决定;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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