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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 《第九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 】     昆!明,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审批?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其:。他,。州(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州(—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县(》市、区)域村镇体系!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州(?市)人?民政府审批 —。。 ?   ?  :前三款规定》的,。城镇体系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办理 《 — 第十?条,。 跨州(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包括城市群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的决定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具体负责【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跨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包括!城市群规《划)由?州,(,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州(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和—州(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具!体,负,责编制报州(—市)人民政府审批】 : ? ?。 第十一条 交通、!能,源、水利《、通信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应当与相应的城【镇体系规划相—衔接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布】局、选址应》当符:合和满足相应的【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城镇功能及重大【基础设施布局和区域!空间管制的规定【及要:求,  —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防灾减灾!、住房保障、综合】交通体系《、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城镇特色、绿地系统!、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公共服【务设施以及通—信、供?水、排水《、供电、燃气、消防!、环卫等各类—专项规划应》当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统筹安排 】  《   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城市建设《等专项规《划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 第十二条【 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第十三《条, 镇总体规》划包括?。。镇域规划和镇—区规:划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 :     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总体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州(市?)人民政府审—。。批;报?请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办理—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报请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办】理,   【 , 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按照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第十四条 》乡规划包括乡域规划!和乡驻地规》划乡:规划:由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报请审批前应当!先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 , 村庄规划包括行】政村总体《规划:和自然村建》设规划?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行政村《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自然:村建设规划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村庄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 , ,     乡【规,划、村庄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10?年至20《年 【 第《十五条 城市—、镇规划区内未纳】入建设用地范围的村!庄规划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 , ,    位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和村庄不再》单独:编制: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位《于镇区规划、乡驻】地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不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 ! ? 第:。十六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要!求,。建设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  《 ,  本?条所称的《重要地块是指—由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划定的重要】街区:、重点?景观区、广场—、公园、大》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重要交通枢】纽用地等区域 ! 《 , ,第,十,七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省外具有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进入?本省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    《村,。。。庄规划的《编制可以由县(市、!区)、乡《(镇)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村民代表组!成的工作机构具体承!。担 : : ,。 《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向规划编】制承担单位》提供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通信、供电等—有关:基础:资料: ? , 第十九】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实施过!程中确需《进行不涉及》。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调—整的局部修改时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纳入总体规划的】近期建设规划进【。行修改修《改后的近期建设【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30?日内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 第二十条 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     (!一)总体规划修改对!用地:布局和功能产—生重大影响的;【 《  :   (二)实【施国家和本》省重点工程需要【修改:的,。; 》 ,  :  (三)实施【州(市)、县(市】、区)重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防!灾减灾工程等建【。设需:要修改的;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因前款规定的—情形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 其:他城乡规划的修【改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