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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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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
》 《昆明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审批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其他州—(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州:。。(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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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域村镇》体系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州?(,市)人?。民,政府审批
!。 前三款【规定的城镇体系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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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跨州(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包括城市群】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的决定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具—体,负责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跨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包?括,。城市群规划)由【州,(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州(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和州(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具体负责编!制报州(市)人【。民政府审批 —
— 第?十一条 交通、能源!、水利、通信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应当与相应》的城镇体系规划相衔!接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布局、选】址应当符合和满足相!应的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城【镇,功能及重大基础设】施布局和区域空间】管制的规定及要求】
】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防灾减灾、】住房保障、》综合交通《体系、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城镇》特色、绿地系统【、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公共服务设—施以及通《信、供?水、排水、供电、】。燃,气、消防、环卫等各!。类专项规划应当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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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城!。市建设等专项规【。划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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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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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镇?总,体规划?包括:镇域规划和镇区【规划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
! 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总体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州(!市)人?民政府审批;报请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办理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报请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办理 !
《 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按照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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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乡规划包《括乡域?规划和乡驻地规【划乡规划由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报请审批前应—当先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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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村《庄规划包括行政村总!体规:划和自?然村建设《规划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行政村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自然村】建设规划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村庄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 乡【规,划、:村庄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10年《至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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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城市、镇规划区】内未纳入建设用地范!围的村庄规划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
【 ,位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和村庄不再!单,独,编制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位《于,镇区规划、乡驻地】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不,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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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六《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要求建设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 本【。条,所称的重要》地块是指由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划定:的重要街区、重点景!观区、广场、公园、!大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重要交》通枢纽用《地等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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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省外《具有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进入本省!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 《 村?。庄规划?的编制可以由—县(市、区》)、乡(镇)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村民代表】。组成的工作机构具体!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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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向规划?编制承担单位提【供,。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通信、供电—等,。有关基础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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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实施过程中确需】进行不涉及》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调】整,的局部修改时—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纳入总体规】划,的近期建设规划【进行修改《修,改后的?。近,。期建设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30日《内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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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 (一【)总体规划修改对用!地布局?和功能产《。生重大影响的;【
《 (二)】实,施国家?和本省重点工程【需要修改的;
!。 《 (三)》实施州?(市)?。、县(市、区)重】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防灾减灾—工程等建设需要修改!。的;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因前款规定的情形!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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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城乡规—。划的修改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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