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九【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 《。     —昆明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审批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其他州(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州(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县!(,。市、区)域村镇【体系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州(市)—人民政府审》批 》  :  : 前三?款规定的城镇—体系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办理 ! 第十条 跨【州(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包括城市群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的决《定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具:。体负责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   ?  跨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包括】城市:群规划)由州(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州(【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和州(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具体负—。。责编制报州》。(市)?人民:政府审?批 】 :第十:一,条 交通、能源、水!利、通信《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应当与?相应的城镇体系规划!相,衔接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布,局、选址应当符【合和满足相应的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城镇!功能及重《大基础设施布局和】区域空间管制—的规定及要求 【。 ,。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防灾?减灾、住房保障、】综合交通体系、【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城:。镇特色、绿地系【统,、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公共《服务设施《以及通信、》供水、排水、—供电、燃气、消防】、环:卫等各类专项规划】应当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统筹:。安排 》     —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城》市建设等专项规划】。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第十二条 !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 第十三条 【镇总体规《划包括?镇域:规划:和镇区?规划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    ! 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总—。体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州(市【)人民?政府审批;报请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办理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报请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办理 《     【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按—照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 第《十四条 乡规—划包括乡域》规划和乡驻地规划乡!规划由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报《请审批前应当先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    》 村庄规划包括行政!村总:体规:划和自然《村建设?规划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行政村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自然】村建:设规划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村庄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    》 乡规划、》村庄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10年至》20年 《 》。 第《。十五:条 城市、》镇规划区内》未纳入建设用—地范围的村庄—规划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    位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和村庄不【再单独编制》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位于镇区规】划、乡驻地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不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 《 【第十六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要求:建设: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   本《条所称的重》要地块是指由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划定—的重要街《区、重点景观区、广!场,、公园、大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重要交《通枢纽?。用地等区域》 】 第十?七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省,外具有?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进入本省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  村庄规划—的编:制可以由《县(:市,、,。。区)、乡(镇)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村民代表组》成,的工作机构具体【承担 【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向规【划编制承担单位提供!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通信、?供电等有关基础资料! , 第!十九: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实施过程中确需】进,行不涉及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调整的局部修】改时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纳入总体!规划的近期》建设:规,划进:行修改修改后的近期!建设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30?日内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 第二十条! 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 ?    (一)总】体规划修改对用地布!局和功能产生重大影!响的;  !。   (二)实【。施国家?和本省重点工—程需要?修,。改的;?。 ?     (【三)实?施州(市)、县【(市、区)重—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防灾减灾—工程等建设》需要修改的;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因?前,款规定?的,情,形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     —其他:城,乡规:划的修改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