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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 第九—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 ?     昆明】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审!批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其他】州(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州(】。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县(市、区)域!村镇体系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州(市】)人民政府审批【 :     【前三:款规定的城》镇体系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办理 】 ? 第十条 !跨州(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包括城市《群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的决定!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具体负责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跨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包括城市群规划)由!州(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州(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和州《。(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具体负责编制报】州(市)人民政【府审批? , , : : , :第十一条 交通、能!源、:水利、通信》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应—当与相应的城镇体系!规划相衔接》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布局、选址应!。。。当符合和满足相应】的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城?镇功能及重大基础设!施布局和区域空间管!制的:。规定及要求 】  ?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防,灾减灾、住》房保障、综合交【通体系、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城:镇特色、《绿地:系统、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公—。共,服务设?施以及通信、供水】、排水、供电—、燃:。气、:消防、?环卫等各类专项规划!应当: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统,筹安排 —     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城》市建设等专》项规划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第十二条 !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 第十三条 镇总体!规划包括镇域规【。划和镇区规划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 《     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总:体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州(市)人民!政府审批;报—请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办理!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报】请,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办理 】 ,   《  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按照!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第十《四条 乡规》划包括乡域规—。划和乡驻地规划乡规!。划由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报请审批前应当先!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     》村庄规划包括—行政村总体》规,。划和自然《村建设规划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行】政村: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自】然村建设规划—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村!庄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   《  乡?规划、?村,庄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10年》至20年 【 ?。 第十五条 】城市、镇《规,划区内未纳入建【设用地范《围的村庄规划—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 ?  :  位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和村庄》不再单独编制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位于镇区【规划、乡驻地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不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 】 第十六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要求建》设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本条:所称的重要》地块:是指由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划定《的重要街区、重【点景观区、广场、】。。公园、大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重【要交通?枢纽用?地等区域 【 —第十七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省外具有—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进—入本省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     村庄规!划,的编制可以》由县(市、区—)、:乡(镇?)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村民代表组成的工】作机构具体承担【。 》 ?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向规划!编制承担单》位提供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通信、供电】等有关基础资料【 , ? , 第十九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实施过!程中确需《进行不涉及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调整的局《。部修改时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纳入:总体规划的近期建设!。规划进?行修改?修改后的近期—。建设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30日内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 第【二十条 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     (一!)总体规划修改对】用地布局和功能【产生重大《影响的; 【     —。(二)实《施国家和本省重【点工程需要修改的】; 《    》 (三)实施州【(市)、县》(市、?区)重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防灾减?灾工程等建》。设需要修改的;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因!前款规?定的情?形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   《  其他城乡规划的!修改: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