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04年 建标库

第四章 村镇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一条 村镇房屋实行产权登记管理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村镇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依法保护房屋所有人对房屋的所有权。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村镇房屋、基础设施、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维护房屋、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和安全。
  
第三十三条 村镇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维护资金,主要依靠村镇发展经济解决。鼓励企业、集体、个人投资兴建自来水、燃气、文化娱乐等公用设施。
  
   村镇自筹资金修建的公用基础设施,由村镇负责管理。可实行有偿使用。
  
第三十四条 从集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当用于集镇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五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保护村镇饮用水源,防止污染,切实改善村镇饮水条件,使水质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村镇规划所确定的公共绿地、苗圃,不得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和从事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镇环境卫生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妥善处理垃圾、粪便及杂物,种植和保护树木花草,美化环境。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村镇内的古树名木、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等设施,不得损坏。确需砍伐、拆除、搬迁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第三十九条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村镇建设档案实行归口管理,建设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图纸、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
  
第四十条 村镇建设实行监察制度,由村镇建设行政管理人员依法对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