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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村镇建设的设】计、:施,工管理? 第二十【三条 村《镇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设计《   — — :   ? 下列》建设:。项目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设计或者选用】省,和,市、地、《。州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通用!设计图或标》。准设计图 【    【 , :    》 :(一)二《层以上的住宅、【宿舍和?其它混合结构的【民,用建筑?或跨度在六》米,以上的单层民用【建筑; 》    】 《   (【二)跨?度在:六,米,以上:的单层厂房和仓库】、跨度在七点五【米、二层以上的轻】型厂房和仓》库,;    】 ? :    】(三)属工程设【计规范规定的—。小型:以上的?。。独立烟囱、水塔和】水池等构筑物;【    ! :   》 《(四)?。道路桥?梁、集镇给排水等公!用、:基础设施《 , :    】 第二》十四条 村镇—建筑设计应当贯彻安!全、适用《、经济和美观的原】则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节约】资源、抗御灾—害等规定;》与周围环《境协调体现地方特色!、民族风格》;提倡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 — ?   《 ? 第二十五【条 集镇《建设项目《和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施,工条件?予以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 —    !    》 村民》住宅建设在开工【前应向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开【。工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 ? :   【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村《镇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更改?设计:。图纸;确需》变,更,的须征得《原设:计单位和村镇规划主!。管部门同意 !   《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中—不得妨碍交通、【工农业生产不得污染!环境不得破坏—村镇公用设施、【矿产资源和》文物古迹 】   — 第二十八】条 承担本条例第二!十三条所列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并?按照资质等级所【核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施工任务【严禁:无证或越《级承担设计》、施:工任务  】  : ? , ?   —村民修?建住宅除二》层以上的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外其他住宅】应,当有相应的》技术:人员:或技术?工匠指导 》   》 , —   ? :。 承担村》镇其他建筑》施工的技术工—匠应:当对施工的》。工程质量和安全承担!。责,任 》。   ? ? 《第二十九《。条 承担建》筑工程?施,工的企业《和,技术工匠必须遵守】有关:施工技术规程和规】范严格按《照图纸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 ?    — 《 第三十条 村镇!建设:工程质量由》批准开工的机关负】。责,。进行监督检》查凡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