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04年 建标库

第三章 村镇建设的设计、施工管理

第二十三条 村镇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设计。
  
   下列建设项目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设计,或者选用省和市、地、州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通用设计图或标准设计图:
  
   (一)二层以上的住宅、宿舍和其它混合结构的民用建筑,或跨度在六米以上的单层民用建筑;
  
   (二)跨度在六米以上的单层厂房和仓库、跨度在七点五米、二层以上的轻型厂房和仓库;
  
   (三)属工程设计规范规定的小型以上的独立烟囱、水塔和水池等构筑物;
  
   (四)道路桥梁、集镇给排水等公用、基础设施。
  
第二十四条 村镇建筑设计应当贯彻安全、适用、经济和美观的原则,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节约资源、抗御灾害等规定;与周围环境协调,体现地方特色、民族风格;提倡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
  
第二十五条 集镇建设项目和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施工条件予以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
  
   村民住宅建设在开工前,应向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开工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村镇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更改设计图纸;确需变更的,须征得原设计单位和村镇规划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中,不得妨碍交通、工农业生产,不得污染环境,不得破坏村镇公用设施、矿产资源和文物古迹。
  
第二十八条 承担本条例第二十三条所列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并按照资质等级所核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施工任务,严禁无证或越级承担设计、施工任务。
  
   村民修建住宅,除二层以上的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外,其他住宅,应当有相应的技术人员或技术工匠指导。
  
   承担村镇其他建筑施工的技术工匠,应当对施工的工程质量和安全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承担建筑工程施工的企业和技术工匠,必须遵守有关施工技术规程和规范,严格按照图纸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
  
第三十条 村镇建设工程质量,由批准开工的机关负责进行监督检查。凡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