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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村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 第八条 》所有村镇都》应当制定规划并按批!准的规划实施 【    【 — ,。  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同有《关部门的专业规划】协调:编制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规【划还应当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 ?  ?  — ?   村镇】规划的具体编制办法!。依照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 【   村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指?导    】 第九!条 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    【    】 ?(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的现状?。和要求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村【镇的各项建设; 】    —   ! (二—。)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使村镇的《性质和?建设:的规模、速度、【标准同当地经—济发:展、农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   ?。。 ?   【 ? (:三)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各项】建设应?当,相,对,集中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新建、—扩建工程及住—宅应尽量不占用【耕地和林地》    【 【   (【四)合理布局配套】建设:。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 ,。   】    — (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加强村镇绿化—和材容镇貌》、环境卫生建设;】   — ? 》 ,  (六【)保护文物》。、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弘扬民》族传统突出地方【特色 —   ! ,第十条 村》镇规划分为村镇总】体,规划和村《、集镇建设规划【。    !   【 : :城市规划控制—区内:的村镇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和各项建设的!整体:部署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衔!接 :    —。 ? : 第十一条 【村镇总体规》划指乡级《行政区?域,内村、集镇》布点:规,划及相应的各—项建设的整》体部:署 :。 :    《 》    》 , 村?镇,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乡级行政区域内!集,镇,、村的布点、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村!镇交:通、供?电、邮电、给排【水、商贸市场—、教育、环》卫、绿化《等生产、《生活服务设施的配置!;主要工副业—生产:基地的分布》和主要公共建—筑设施的配置—   — 第!十二条 《村、集镇建》。设,规划是以村镇总体】规划为依据以村、】。集镇建成区及其建设!发展需?要控制的区域为【规划范围《对村、集镇各项【建设:进行:的具体安排和综合】规划设?计 ?   《 , :    ! 集镇《。。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集镇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规模、发展方!向和有关《技术经济指标道【路,、能源、《邮电、给《排,水、绿化、防灾、环!卫,。、商:贸市场、《文化、?教育等各项设施建设!。的具体布局近期【建设:及主要地段建设【的具体安排 】    ! : ,  》村建设?。。规划的编制》应当根据不同的地域!特点和?。经济发展水平参照】集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内容【主要对?住宅和给排水、【。供电、道路、绿化、!。环卫以及生产配套】设施作出《具体:安排 ? ? ,。  》。。。。 第》十三条? 编制村、集镇【建设:规划必须符合公【路、河道、管线【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  ?  】 ,第十四条 》。村镇:规划期限应与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一致一般近!期五:年至十年远期二十年!    【 , 第十五!条 村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建设规!划经村?民会议或《村民委员《会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    — 第十六】条 经批《准的村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公布:并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或】。者变:更 ?   《 : 》    因经!济、社会发展乡级人!民政府可以》对村镇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分别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村,民会:议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但涉及集镇、村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    ! 第—十七条 在城市郊】。区,。、平原、《丘陵地区的集镇和规!模较大的村推—。行综合开发》、配套建设集镇【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结合!的方式加快》集镇功能的形—成, ,    【  【  》在,山,。区、高原地区的集镇!和村的?住宅建设其规划、设!计、建设方式应适合!当地特?。点   【 , 《 第十八条【 在:村,镇区域内《除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的建设外进行【生产:经营类建《筑及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单位住【宅类建设的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   ?   ! (一)兴】建生:。产经营类建筑和【单位住宅的必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建设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    — : 》   《 (二)兴—建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建设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 ? : : 第十九条 村【。民,在村:镇区域内进》行住宅建《设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按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    】   — , (一》)需要使用耕他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建设意见》书后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    !   《。 ,。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 【   ? :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镇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 —   《 回原—藉村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镇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修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 :    》 ,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后—应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开工申请—    ! 第二【十,一条 ?单位:或个人在《村镇规划区内和道】路、河道两旁进行】临时建设《应经乡级人民政【府同意并依法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后方可进行临】时建设 》    】  》 ,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的应重新《报批在批《准的使用期满时【必须无条件自行拆】除在使用期限内【因国家建《设需要?拆除的?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自行拆《。。除 《    》 : 《。   ? 经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   】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村镇选址—建设意见书》、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后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层数等规定【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  ? ,。 —    【 建设单位》或个人按本条—例规:定获:得村镇选址建—设意见书、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后—六个月未开工又未到!原批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的村镇《。选址建设意见书自行!失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