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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章 村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 , 第《八条 ?所有:村镇都应当制—定规划并按批准【的规划?实施   】 【    《 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同《有关部门《的专业规划协调编制!。。。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规划还应》当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   ! 》    【 村镇规》划的具体编制办法依!照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 ,。 ,   》 ?   《 村》。。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指导 《 ,。 ,   ! ,第九条 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   《 ,    】 ?(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的》现状和要求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村镇的各项建设;】 《   !  :  》(二)?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使村—。。。镇的性质和建—设,的规模、速度、【标准:同当地经济发展、农!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    ! :    《 (三)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各—项建设?应当相对集中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新建、扩》建工程及住宅—。应尽量?。不占用耕地和林【地   【  !  》(四)合理布—局配套建《设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  :  ? ? :    【(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加】强村镇?绿化和材容镇貌【、环境卫生建设; !    】 , 《   ? ?(六)保护文—物、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弘扬—民族传统突出地方特!。色 ?。    — 》 第十条《。 村:镇规划?分为村镇总》体规划和村、集【镇建设规划 !   》。 , 《   城市规!划控制区内的村镇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和各项建》设的整体部署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衔接:  》  : — 第:十一条 村镇总体规!划指乡级行政—区域:内村、集镇》布点:规划及相应的各项建!设的整?体部署 》 , ,   —    ! 村镇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乡级行政区域内!集镇、?村,的布点?、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村镇交通、供【。电、邮电、给—排水、商《贸市:。场、教育、环卫【、绿:化等生?产、生活服务设施】的配置;主要工副】业生产基地的—。分布和主要公—共,建筑设施的配置【    ! 第十【二,条, 村、?集镇建设规划是以】村镇总体规划—为依据?以村、集镇建—成,区及其建设》发展:需要控制《的区域为规划范围】对村、集《镇各项建设进行的】具体安排和综合【规划设计  !  : —    》。 集镇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集镇】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规模、发【展方:向和有关技术经济】指标:道路、能《源,、邮电、给排水、】绿化:、防灾?、环卫、《商贸:市场、文化、教【育等各项设施建设的!具体布局近期建设】及主要?地段建?设的具体安排 【 ,    》 》    】村建设规《划的编制《。应当根据不同的地域!特,点和经?济发展水《平,参照集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内容主要【对住:宅和给排水》。。、供电?、道路、绿》化、环?卫以及生产配套【设施作出《具体安?排,  》  !第十三条 》编制村、集镇建设规!划必须符合公路、河!道、管?线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 《 ? 第十四条 村镇】规划期限应与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一致一般】近期五?年,至十年远《期二十年 —    ! : 第十五条 村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建设《规划经村民》会议或村民委员会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   ! 第十六条 经批】准的村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公布并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或者变更  !。。  ? 》    【因,经济、社《会发:展乡级人《民政府可以对村镇】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分别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村民会?议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但涉及集镇、村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   】 , 第十!七,。条 在城《。市郊区?、平原、丘陵—地区的集镇》和规模较大》的村推行综合开【发、配套建设集镇】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结合—的方式加快集—镇功:能的形成 】   【    【 , 在山区、高—原地区的集》。镇和村的住宅建设】其规划?、设计、建设方【式应适合《当地特点 》  《  】 第十八《条, 在村镇《区域:内除: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的建:设外进行《生产经营类建筑及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单位】住宅:类建设的《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    — 》   (一】)兴建生产经营【类建筑和《单位住宅《。的,必,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建设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 — ,  (二)兴!建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建设!。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 第【。十九条? 村民在村镇区域内!进行住宅建设—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按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  《  《。 :  《  ? :(一)?需要使用耕他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建设意见书后!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 , :。    【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  —    【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镇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  ?  — ?  : 回原藉村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镇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修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 , :。   ?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后应: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开工申!请    ! 第二十!一条 单位》或个人在村镇—规划区内和》道路:、河道两旁进行临时!建设应经乡级人民】政府同?意并依法《。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后方可进行临时!建设  【  《 》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的应重《新报批在批》准的使用《期满时必须无—条件自行拆除在【使用期限内因—国,家建设?需要拆除的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自行拆【除 《    —  —  ? 经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    — 》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村镇选址建设—意见:书、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后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层数等规】定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 ?   【    !建设单位或个—人按:本条:例规定获得村镇选】址建设意见书、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后六个月未开—工又未?到原批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的村—镇选址建设意见【书自行失效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