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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村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第—八条: 所有村镇》都应:当制:定规划并按批—。。。准的规划实》施 :   》  ! , 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同有关—部,门的专业《规划协调《。编制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规划还应】当,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 《    】 , ,    》 村?镇规划的具》体编:制办法依照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 】 ,  《 村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指导 】    《 》 第九《条 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  》 :    】(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的现状和要!求,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村镇】的各项?。建设; —    【   — , , (二)》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使村镇的性质和建!。设的规模、速度、】标,准同当?。地经济发展、农【。。。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 ,    】 (《三)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各:项建设应当相—对,集中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新建、》扩建工程及》住,宅应尽量不占用【耕地和?林地   】 —    — (四)合—理布:局,配套建设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 :。 ,    ! (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加强:村镇绿化《和材容镇貌、环境】卫,生,建设;  】  】    【(六)保护文物、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弘《扬民:族传统突出地方特色!  》  — 第十条 村镇!规划分?为村镇?总体规?划和村、集镇建设规!划  — , 【    城市!规,划控制区内的村镇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和各项建设—的整体部署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衔接 —    》 第十一!条 村镇总体规划指!乡级行政《区域内村、》集镇布点规划及【相应的?各项建?设的整体部署—    】 《。 ,    》 村?镇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乡级行政区域【内集镇、村》的布点、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村镇交通、供【电、邮电、给排水】、商贸市场、教育、!环卫:、绿化等生产—、生:。活服:务设施?的配置;主要工副业!生产:基地的?。分布和主要公共【建筑设施的配置 !    】 第十二条】 村、集镇》建设规划是》以村:镇总体规《划为依据以村、集镇!建成区及其》建,设发展需要控制【的区域为规划—范围对?村、:集镇各项建设进行的!具体安排和》综合规划设计 !    《 【   《 ,。 集镇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集《镇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规模、发【展方向和有关技【术经济指标》道路、能源》、邮电、给》排水、绿化、防灾】、环卫、商贸市场】。。、文化、教》育等各项设》施建设的具体布局】近期建?设及主要地段建设】的具体安《。排    !   】 : 村建设规划【的编制应当根据不同!的地域特点和经济】发展水平参》照集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内—容主要对住宅和给】排水、?供电、道路、—绿化、环《卫以及生《产配套设施作出具体!。安排 《。  ?  !。第十三条 编制【村、集镇建设—规,划必须符合公—路、河道、管线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 【第十四条 村镇【规划期限应与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一致一【般近期五年》至十年远期二十年 ! :。    ! 第十五条— 村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建设规划经村!民会:议,或,。村民委员会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 】第十六?条 经?批准的村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公布并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或【。者变更 —    《 《    】 因经济、》社会发?展乡级人民政府可】以对村镇《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分别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村民—会议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但涉及集镇、—村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    ! 【第十七条 在城市】郊区、平《原,、丘陵地《区的集镇和规—模较大的村》推行综合开》发、配套建设集镇】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结合的方式【加快集?镇功能的形成— :   《 :  【。  在山区、!高原地区的集镇和村!的住宅建设其规划、!设计、建设方式【应,适合当地特》点    】。 : 第十【八条 在《村镇区域内除—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的:建设外进《行,生产经营类建—筑及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单位住宅类建!设的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 《    【 (一)兴建】生产经营类建筑【和单位住宅的必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建【设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    —    ! (二)兴建】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建设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    ! 第十》九条 ?村民在村镇区—域内进行住宅建设】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按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   《 ?   【。 : (一)需要使】用耕他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建设意《见书后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  — ,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     !   —。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镇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 ,  :  】    回】原藉村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镇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修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    】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后应—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开工申!请,    【 》 第二十一—。条 单位或个—。。人在村镇规划区内】和道路、河道两旁】进行临时建设应经】乡级人民政》府同意并依》法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后【方可进行《临时建设《。 , : ,   —    【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的应重新《报批在批准的—使用期满《。时必须无《条件:自行:拆除在使用期限内因!国家建设需要拆【除的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自行【。拆除    ! 》    【 经: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    !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村镇选址!建设意见书、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后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层《数等规定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   !    建设!单位或个《人,按本条例规定—获,得村镇选址建设意】见书、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后六个月—未,开工又未到原—批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的村镇选址建—设,意见书自行失效【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