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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 责任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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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
】第十五条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区的划!分与管理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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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 》(二)?河道:、,水域、?水工建筑由使—用,、作业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 :(三)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公路、铁》路、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地,铁及其设施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 (四?)公园、商》场、医?院、宾馆、酒—店,、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农贸—市场、商铺》等场所由产权所有人!或者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 (五?),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内部》及,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区域《由所在单位负责【;
(!六):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业主负》责;
— , (?七)经济开发区、科!。技园区、保税—区和独立工矿区内的!。公共区域由》园区管?理单位负责
【 ? 城镇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水域:等公共区域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由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
【 乡—村的道路、桥梁【、公共广场》、,公共水域等》。公共区域由》镇(乡)《人民政府负责
】 》确定:责任区时《范,围和权属划分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有管《辖权的城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予以确?定
第十六【条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区?应当明确责任人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责任
! (一【)建立健全》责任区综合》治理:。相,关制度;《
? (二 【)指定专门机—构、人员负责责【任,区综合治理具体工】作;
《 (三【)配备、完善和【维护环卫等》相关设施;》
(四!)建立日常保—洁队:伍或者?。安排保洁人员—保证责任区容貌【秩序、?环境卫生《达到有关标准
】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责任区法定】代表人或者产权所】有人、经营者—签订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书,。
责】任书应当《载明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 第十八条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应当公》示责任区、责任【人设立?公示栏、《意见箱、联系电话等!收集公众意》见、建议和投—诉
【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责任考—核机制对责任区定期!组,织考核检查督促责任!。人依法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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