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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责,任区制?度
第十四!条 :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
《 第十五条》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区的划—分,与,。管理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 (二)河道、水!域、水?工建筑由使用、【作业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 ?。(三)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公路》、铁路、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地铁【及其设施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
(【四)公?园、商场、医—。院、宾馆、酒店、】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农》贸市场、商铺等【场所由产权》所有人或者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
?。 (《五)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内:部及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区域》由所:在单位负责;
【
》 (六)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业主】。负责;
! (七)经济开【发区、科技》园区、?保税区和独立工矿区!内的公共区》域由园区管》理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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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水域等公共区域!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由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
— 乡村的道路】、桥梁?、公共?广场、?公共水域等》公共区域由镇(【乡)人?民政:府负责
— 确定—责任区时范围和权】属划分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有管辖权的城【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予以确定
》
:第十六?。条 :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区应当?。。明确:。责任人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责任
【 , (一)【。建立健全责》任,。区综合治理相—关制度;
】 (二》 )指定专门—机构、人员》负责责任区综—合,治理具体工》作;
《 ? (三)配备【、完善和维》护环卫等相关—设施:;
— (?四)建立日》常保洁?队,伍或者安《排,保洁人员《保证责?任区:容貌秩?序、环境卫生—达到有关标准
】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责任区—法定代表人》或者产权所》有人、经营者签【订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书
! 责任书应当【载明: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应【当公示责任区、责】任人:设立公示栏》、意见?箱、:联系电话等收集公】众意见、建议和【投诉: ,
?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责《任,。考核机制对责—任区定期组织考核】检查督促责任人【依法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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