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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责任区【制度 第】十,四条 ?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 第十五条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区的】划分与管理》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  (二)河道、】水,域、水工建筑—由使用?、作业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    (三)【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公路、铁路、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地铁》及其设施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     (—四)公园、》。商场:、,医院、宾馆》。、酒店、《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农贸市场、【商铺等场所由产【权所有人或者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   ? (五)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内部及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区域由所】在单位?负责;    ! (六)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业主负责;!  《 ,  (七)经济【开发区、科技园【区、保税区和独立工!矿区内的公共区【域由园?区管理?。单,位负责 —    城镇—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水域!等,公共区域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由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   —  乡村的道—路、桥梁、公—共广场、公》共水域等公共—区域由镇(乡—)人:民政府负责》   》。  :确,。定责任区时范围和】权属:划分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有管辖?权的城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予以确定 — 第十六条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区【应当明确责任—人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责任  【   (一》)建:立,健全:责任区综合》治理相关制度; 】     (二】。 )指定专门机构、!人员负责《责任区综合》治理具体《工作; 》    《 (三)《配备、完善和—。维护环卫等相关设施!;, ,     —(四)建立》日,常保洁?队伍或者安排—保,洁人员保证责任区】容貌秩序、环—境卫生达到有—关标准 《 第十七》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责任区法定代表人!或,者产权所有人、经营!者签订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书 》  :  责任《书应当载明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 !。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应当公示《责任区、责任人设立!公,示栏、?意见箱、《联系电话等收集公众!意见、?建议和投诉 !。   ?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责任考核机—制对责任区定—期组织考《核检查督促责—任人依?法履:行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