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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 责任区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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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
第十五条!。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区的划分与管理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 (二)河【道、水域、水工建筑!由使用、作》。业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三):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公—路、铁?路、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地铁及其设施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 (四)公》园、商?场、医院、宾馆【、酒店?、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农贸》市场、商铺》等场所由产权所有】人或者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 《(,五)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内部及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区域【由所在单《位负责?。;
— (六)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业》主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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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经济开发—。区,、科技园《区、保税区》和独立工矿区内的】公共区域由》园区管理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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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水域等公共区!域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由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
【 乡村的道—路、桥梁、公—共广场、《公共水域等公共区域!由镇(?乡):人民:。政府负责
】 确定责任区】时范围和权属划分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有管辖权!的城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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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区应当明》确责任人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责任
】 (一)建立健全!责任区综合治理【相关制度;》
— (二 )指定专门!机构、人《员负责责任区综【合治理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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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配备、完善》和维护环卫等相关】设施;
【 (四)—建立:日常保洁《队,伍或者安排》保洁人员保证—责任区容《貌秩序、环境卫【生达到有关标准【
: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责?任区:法定代表《人或者产权》所有人、经营者【签订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书
— ? 责?任书应当载》明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应当公示责—任区、责任人设立】公示:栏,、意见箱、联系【电话:等收集?公众意见、》。。建议和投诉
】 ,。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责》任考核机制对—责任区定期组织【考核检?。查督促责任人依【法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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