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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创造和保持整洁!。、,优美、文明的城【乡人居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 本条例所称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是《指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公》众参与对城》镇和乡村《的容貌?秩序、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和绿化生态》等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活,动 ?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成立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办公室【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办公室设在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 】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务)、农!业、林业、》商务、卫生》、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及铁路、电》力、电信、供—销社:等单位按照》法定:职责:和任务分工负责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相】关工作 》 第六条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具体!工作指导和督促居】。(村:)民委员会、社【。区、相关单位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 】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建立职【。能化管理队伍 】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总体规划《、相关标准和年【。度工作计划 【    《 制定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城乡规【划要:求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的原—则,突出地方特色保【持传统?风貌营造宜居环【境总体规划和相【关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     世—界遗产地城》市、风景旅游—城,市、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国家园!林城市、省人民政府!命名的?。园林:城市:其所在地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 ,  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以》政府投入为》主鼓励社会投资【参,与,建设和经营 【 第九条 地方人!。民政府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城乡环境文明!卫生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公:益宣传和《舆论引导《 :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社会公德】有,依法享受整洁优美文!明城乡环境的—。权利和维护城乡环】境卫生、参与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义】。务对损害、破—坏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等行】为有权进行劝导【、制:止或者举报》。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改善环【卫人员的工作生活】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环卫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环卫人员《作,业 : 第十二条— 鼓励《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水平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