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一章 【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创造和保持整洁【、,优美、?文明的城《乡人居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 本条例所称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是指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公众参【。与对城镇和乡村【的容貌秩序、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和绿化生态—等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成立】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办公室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办?。公室:设在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 !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务)、农》业、林?。业、商务、卫生【、,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及,铁路、电力》、电信、供》销社等单位》。按照法定职责和任】务分工负《责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相关工作 — 第六?条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具【体,工作指导《和督促居(村—)民委员会、社区】、相关单位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 ?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建立—职能:化管理队伍 —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总体规划、相关】标准和年度工—。作计划 《     制定】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城》乡规划要求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的原则突出!地方特色《保持:传,统风貌营《造宜居环境总—体规划和《相关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   《  世界遗产—地城:市,、风景旅游》城市、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国家园》林城市、《省人民政府命名的】园,。林,城市其?所在地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 》 第八条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以政【府投入为主鼓励社会!投资参与建设和经】营, ?第九条 《 地方人民政府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城乡环境文明卫生!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    》。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公益宣传《和,舆,论引导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社!会公德有依法享受】。整洁优美文明城乡】环境:的权利?和维护城乡环境【卫生、参与》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义务!对损害、破坏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等行》为有权进《行,劝,导、制止或者举报 !。 ,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改善!环卫人员的工—作生活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环卫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环卫!人员作?业 第十二条 ! 鼓励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水平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