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0 建标库

第三十七章  规划验收

第三百七十条  进行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应当查验下列技术内容:

    (一)查验总平面布局,内容包括用地范围,建筑间距,道路、绿化、停车场、出入口位置、配套设施,建筑物、构筑物满外尺寸,退让距离等;

    (二)查验技术指标,内容包括建设规模,建筑层数,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停车泊位等;

    (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高度、层高、立面效果、内部平面布置;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他技术要求。

第三百七十一条  进行管线工程规划验收,应当查验下列技术内容:

    (一)管线规格、平面位置、覆土深度、塔(杆)位;

    (二)管线附属设施建设情况;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他技术要求。

第三百七十二条  进行交通工程规划验收,应当查验下列技术内容:

    (一)线路中心线平面位置、横断面形式、宽度、路面标高、承台平面位置、梁底标高、涵洞顶部标高;

    (二)线路附属设施建设情况;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他技术要求。

第三百七十三条  建筑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技术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文本。

    (二)测量成果表,载明建筑物、构筑物等满外尺寸、建筑间距、退线距离;单幢建筑物、构筑物地下工程和地面以上工程面积;室内外地坪标高、建筑檐口高度、建筑总高度,特殊情况标注建筑各层标高;建设规模、各类建筑物用地面积、绿地面积、停车场面积或者停车泊位数量、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用地界址坐标;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的差值对照。

    (三)竣工总平面图,标示用地界线、建筑物、构筑物、绿地、道路、各类规划控制线的平面位置、数据和四至距离、建筑层数。

    (四)建筑物、构筑物等的各个方向立面图,并标注标高。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他技术要求。

第三百七十四条  管线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技术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文本;

    (二)管线特征点差值对照表,载明特征点的点号、实测距离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距离差值、实测覆土深度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覆土深度差值;

    (三)管线点成果表,载明图幅号、管线点号、材质、管线点类别、平面坐标、高程、压强或者电压、埋设方式、规格、埋深、排水井底埋深、电缆根数、光缆条数、总孔数、已用孔数、连接方向、管线类别;

    (四)管线工程实测竣工平面图,标示管线实际竣工平面位置、管线特征点、道路中心线、道路红线、塔(杆)位特征点和沿线的现状地形;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他技术要求。

第三百七十五条交通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技术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文本;

    (二)交通工程中心线特征点三维坐标成果表,载明特征点号、平面坐标、方向角、里程、路面高程、梁底标高以及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差值对照;

    (三)交通工程实测竣工平面图,标示线路中心线以及特征点、线路边线、便道线、线路宽度、承台特征点以及轮廓线、沿线的地物地貌;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他技术要求。

第三百七十六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附图所载的数据,为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标准。

建筑工程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附图所载数据的允许误差按照下列规定:

    (一)建筑物、构筑物等长宽、退线以及高度尺寸等数据不大于5‰;

    (二)建筑间距不大于5‰,并不小于规定的最小建筑间距;

    (三)建设规模不大于1%;

    (四)绿地面积负误差不大于1%。

管线工程允许误差按照下列规定,但不得违反有关间距、深度的规定:

    (一)平面净距离不大于0.5米;

    (二)覆土深度不大于0.2米。

交通工程中心线允许误差不大于0.1米。

超出本条允许误差范围的,为违法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