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0 建标库

第八编  附则

第三百七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特定区域,指在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管理上有特别要求,需作特殊规定的地区。本市下列区域为特定区域: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用地指标、建设工程,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中心商业区范围内的建筑落地大修的,按照原有建筑间距控制。

特定区域的规划管理规定,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百七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的法律责任追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百七十九条  本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有关技术标准执行。没有技术标准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审批权限在行政审批中确定。

第三百八十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百八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审批的事项,按照原审批执行。1995年4月27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篇的批复》(津政函〔1995〕24号)同时废止。

附件:1.天津市城市用地分类标准

      2.天津市乡、村庄用地分类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