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0 建标库

第三十六章   规划验线

第三百六十五条  进行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应当查验下列技术内容:

    (一)进行建筑工程规划验线,内容包括:

          1.建筑物、构筑物等外轮廓平面形状和满外尺寸;

          2.建筑物、构筑物等外轮廓退让规划控制线的距离,没有规划控制线的,退让建设用地界线的距离;

          3.建筑物、构筑物等外轮廓与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等外轮廓以及现状地下工程、市政管线的距离;

          4.建筑物、构筑物等的平面布局;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他技术要求。

    (二)进行管线工程规划验线,内容包括:

          1.管线中心线与道路中心线、道路红线、绿线的距离;

          2.管线中心线与有关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他技术要求。

    (三)进行交通工程规划验线,内容包括:

          1.线路中心线平面位置以及线路走向;

          2.线路宽度、转弯半径;

          3.承台平面位置;

          4.定位桩点以及控制点坐标;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他技术要求。

第三百六十六条  建筑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文本。

    (二)放线点成果表,包括:放线点坐标成果表、放线成果数值对比表、用地界址坐标表。其中用地界址坐标表中的用地面积值应当在界址线闭合情况下做出。

    (三)记载测量标志点位情况的资料。

    (四)建筑工程规划放线图,包括:标示用地界线、拟建建筑物、拟建构筑物、拟建城市雕塑、绿地、道路、各类规划控制线的平面位置、数据和四至距离;拟建建筑物、拟建构筑物、拟建城市雕塑与电力、通讯、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管线等重要市政管线的距离;用地范围内所有现状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古迹等的位置;控制室内、外地坪和场地竖向标高的高程控制点。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他技术要求。

第三百六十七条  管线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文本。

    (二)定位桩点坐标成果表。载明定位桩点点号、桩点类型、坐标。

    (三)记载测量标志点位情况的资料。

    (四)管线工程规划放线图,标示管线放线平面位置、定位桩点、规划许可给定的关键距离、道路中心线、道路红线、塔(杆)位特征点、沿线的现状地形。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他技术要求。

第三百六十八条  交通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文本。

    (二)定位桩点坐标成果表。载明定位桩点点号、桩点类型、坐标。

    (三)记载测量标志点位情况的资料。

    (四)交通工程规划放线图。标示设计线路中心线放线平面位置、定位桩点、设计线路边线、规划线路中心线、线路规划控制线、沿线的现状地形。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他技术要求。

第三百六十九条  建设工程规划放线结果应当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位置一致,不得出现偏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