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其他设施
第三百五十七条 人行道上设置道路公共设施应不影响行人通行安全顺畅。
人行道宽度大于3米的,其与道路侧石外边线1.5米范围内为用于设置交通标志杆(信号灯杆)、公交站牌、消火栓、邮箱、垃圾箱、路灯杆等道路公共设施和绿化的特定区域。
第三百五十八条 道路公共设施应与城市道路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大修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置。
第三百五十九条 道路公共设施不得压占无障碍设施和盲道及其两侧各0
第四节 其他设施
第三百五十七条 人行道上设置道路公共设施应不影响行人通行安全顺畅。
人行道宽度大于3米的,其与道路侧石外边线1.5米范围内为用于设置交通标志杆(信号灯杆)、公交站牌、消火栓、邮箱、垃圾箱、路灯杆等道路公共设施和绿化的特定区域。
第三百五十八条 道路公共设施应与城市道路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大修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置。
第三百五十九条 道路公共设施不得压占无障碍设施和盲道及其两侧各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