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章 其他规定
第一节 公共交通停靠站
第三百四十五条 公交停靠站应当与人行天桥、人行地道、步行街(区)、轨道交通车站等相结合,方便公交车辆停靠和通行。
第三百四十六条 城市道路上的公交停靠站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置在公共交通线路经过的主要客流集散点,应当与人行天桥或者人行地道结合。
(二)在路段上设置的,上、下行对称的站点应当相互避让50至100米;但机动车道宽度大于或者等于22米的,可以不避让。避让距离按照站点间道路平面垂直距离计算。
(三)在道路交叉口附近设置的,一般应当距离交叉口大于50米;沿主干路设置的,应当大于100米;在平面扩大路口附近设置的,应当在渐变段以外。
(四)数条公交线路经过同一路段的,应当合并设置,通行能力应当与各条线路最大发车频率的总和相适应。但电车、汽车不得合并设置。
(五)应当在轨道交通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客运码头、大型公园、体育场馆等吸引大量人流的主要出入口边线两侧一定范围内设置,但不得影响消防以及正常的城市交通。
(六)车站台宽度不小于2米。
(七)公交港湾式的,站台长度不小于25米,车辆进站减速渐变段长度不小于15米,车辆出站加速渐变段长度不小于2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