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加油站、加气站
第三百四十条 加油站、加气站及加油加气合建站选址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中心城区、滨海新区核心区、新城平均服务半径为0.9至1.2千米;其他镇区范围内平均服务半径为1.0至1.4千米;公路间隔为7至8千米;高速公路设置在服务区内。
(二)满足红线、绿线退让要求,有特殊要求的道路除外。
(三)进出口的视线距离不小于100米;不得设置在道路平曲线和竖曲线以内。
(四)与城市一、二级饮用水源以及饮用水源汲水点的距离不得小于500米。
(五)中心城区、滨海新区核心区、新城及居民密集区内不得设置一级加油站、一级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和一级加油加气合建站。
第三百四十一条 加油站、加气站用地面积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加油加气合建站的用地面积可以增加200平方米。附设机械化洗车的,可以增加160至200平方米。
加油站、加气站的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200平方米以内。与加气站合建的,可适当增加建筑面积。
第三百四十二条 加油站、加气站及加油加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和与站外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距离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第三百四十三条 加油站、加气站应当设置对社会开放的公共厕所。
第三百四十四条 城市加油站、加气站的出入口一般应当设置在次干路上,并附设车辆等候停车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