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长途客运场站
第三百三十一条 长途客运站场应当符合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的有关要求,合理划分站场级别,配置相应的设备。其选址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与铁路、港口、机场、轨道系统的客流相协调;
(二)便于旅客集散和换乘;
(三)与公路、城市道路、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和其他运输方式的站场衔接,车辆流向合理,出入方便。
第三百三十二条 长途客运站占地面积按照不同等级和每100人次日发车量指标核定,用地指标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第三百三十三条 长途客运站包括场地设施和建筑设施。场地设施包括站前广场、停车场、发车位。建筑设施包括站房和辅助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