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车站建筑及设施
第二百九十七条 车站出入口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与主要客流方向一致;
(二)与过街天桥、过街地道、地下街等相结合;
(三)与临近在建或者规划建筑物相结合;
(四)独立出入口在红线外设置,并与城市景观相协调;
(五)地下车站出入口的地面标高应高出室外地面标高,并应满足防洪要求。
第二百九十八条 车站出入口数量,应当根据吸引与疏散客流的要求设置,但不得少于2个。地下车站至少设置1个独立、直通地面的出入口。
独立出入口用地面积不大于200平方米。
第二百九十九条 车站的地下通道或天桥同时应当作为过街设施。有条件的,应与邻近公共建筑物相互连通,并考虑地铁停运时的隔离措施。
第三百条 道路两侧的车站独立出入口,应当与红线平行或者垂直;开向城市主干路的,应当有不小于100平方米的集散场地。
第三百零一条 车站风亭与冷却塔一般应当与邻近公共建筑结合设计和建设,单独设置的敞口式风亭用地面积不大于40平方米。
城市环境有特殊要求的,可采用敞口低风井。风口最低高度应当满足防淹要求,开口处设置安全装置。风井周边应当绿化。
第三百零二条 风亭不得妨碍公共通道或者出入口。
通风口距离相邻建筑不小于5米,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进风口与污染源的最小距离还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第三百零三条 有条件的,地铁出入口、风亭、风井应当与新建建筑结合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