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0 建标库

第四节  车站建筑及设施

第二百九十七条车站出入口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与主要客流方向一致;

    (二)与过街天桥、过街地道、地下街等相结合;

    (三)与临近在建或者规划建筑物相结合;

    (四)独立出入口在红线外设置,并与城市景观相协调;

    (五)地下车站出入口的地面标高应高出室外地面标高,并应满足防洪要求。

第二百九十八条  车站出入口数量,应当根据吸引与疏散客流的要求设置,但不得少于2个。地下车站至少设置1个独立、直通地面的出入口。

独立出入口用地面积不大于200平方米。

第二百九十九条  车站的地下通道或天桥同时应当作为过街设施。有条件的,应与邻近公共建筑物相互连通,并考虑地铁停运时的隔离措施。

第三百条  道路两侧的车站独立出入口,应当与红线平行或者垂直;开向城市主干路的,应当有不小于100平方米的集散场地。

第三百零一条  车站风亭与冷却塔一般应当与邻近公共建筑结合设计和建设,单独设置的敞口式风亭用地面积不大于40平方米。

城市环境有特殊要求的,可采用敞口低风井。风口最低高度应当满足防淹要求,开口处设置安全装置。风井周边应当绿化。

第三百零二条  风亭不得妨碍公共通道或者出入口。

通风口距离相邻建筑不小于5米,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进风口与污染源的最小距离还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第三百零三条  有条件的,地铁出入口、风亭、风井应当与新建建筑结合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