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车辆段与综合基地
第三百零四条 车辆段以及综合基地选址应当在线路两端或者线路折返站附近,靠近地铁正线,以方便行车和提高运营能力。
第三百零五条 轨道交通线网,至少有一个与铁路线路连接的车辆段。
每条轨道线路可以设置一个车辆段。一条线路长度超过20千米的,可以增设一个停车场。技术经济合理的,可以由两条或者两条以上线路共用一个车辆段。
第三百零六条 车辆段以及综合基地的用地规模一般不大于30公顷。两条或者两条以上线路共用车辆段或者综合基地的,可以根据功能布局相应增加用地。单独设置的停车场用地规模不大于10公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