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车站分布与选址
第二百九十四条 车站规模和形式应当符合车站功能定位和客流量要求。
车站选址应当在主要客流集散点和各种交通枢纽点上,应当有利于乘客集散,与其他公共交通换乘方便。
第二百九十五条 车站交通组织应当流畅,快速疏导客流,避免大流量客流交叉和各种不同性质的人流相互干扰。
车站交通应当缩短换乘距离。多层换乘的,应当采用双向自动扶梯系统。
车站一般应当设置自行车停车场。中心城区、滨海新区核心区以外地区一般应当设置机动车停车场。
第二百九十六条 车站间距应当根据线路功能、沿线两侧用地性质确定。位于中心城区、滨海新区核心区、新城城区的车站间距一般为0.9至1.5千米,其他地区一般为1.5至2.5千米,超长线路可以适当加大车站间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