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0 建标库

第二节  线路敷设方式

第二百九十二条  轨道线路应当与城市规划道路网、交通设施相协调,地面线、高架线应当满足环保要求。

中心城区、滨海新区核心区内新建的轨道交通线路,应当采用地下线。

其他地区可以采用地面线或者高架线。与主要道路走向一致的,可以结合道路横断面布置。

轨道线路地面线、高架线应当进行城市景观设计。

第二百九十三条  轨道线路为高架线的,桥墩位置应当与道路规划横断面相结合。

高架线桥墩不得布置在规划机动车道内。在平面交叉路口范围内的,不得影响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