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线路敷设方式
第二百九十二条 轨道线路应当与城市规划道路网、交通设施相协调,地面线、高架线应当满足环保要求。
中心城区、滨海新区核心区内新建的轨道交通线路,应当采用地下线。
其他地区可以采用地面线或者高架线。与主要道路走向一致的,可以结合道路横断面布置。
轨道线路地面线、高架线应当进行城市景观设计。
第二百九十三条 轨道线路为高架线的,桥墩位置应当与道路规划横断面相结合。
高架线桥墩不得布置在规划机动车道内。在平面交叉路口范围内的,不得影响交通。
第二节 线路敷设方式
第二百九十二条 轨道线路应当与城市规划道路网、交通设施相协调,地面线、高架线应当满足环保要求。
中心城区、滨海新区核心区内新建的轨道交通线路,应当采用地下线。
其他地区可以采用地面线或者高架线。与主要道路走向一致的,可以结合道路横断面布置。
轨道线路地面线、高架线应当进行城市景观设计。
第二百九十三条 轨道线路为高架线的,桥墩位置应当与道路规划横断面相结合。
高架线桥墩不得布置在规划机动车道内。在平面交叉路口范围内的,不得影响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