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其他规定
第二百八十二条 道路应当按照城市规划控制的坐标设计。
第二百八十三条 快速路、主干路以及风景名胜区的主要道路应当进行道路景观设计;快速路、主干路应当进行交通专项设计。
第二百八十四条 平面交叉口的渠化、信号灯以及立体交叉口的设置应当结合道路网和交通组织确定。
第二百八十五条 道路横断面布置应当体现公交优先原则,有条件的道路设置公交专用车道或者公交专用道路。
新建和改建主、次干路一般应当同时设置港湾式公共交通停靠站,客流量较大的路段,应当设置公交专用道。
建设港湾式停靠站,站距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第二百八十六条 机场、港口、车站应当设置交通集散广场。
交通集散广场用地面积应当根据人流量和用地条件确定。
交通集散广场应当以交通服务功能为主,不得设置导致行人滞留的设施。
第二百八十七条 新建居住小区或者公共建筑的机动车出入口与一般平面交叉路口的距离,次干路以上等级道路从道路红线转角切点起算,应当大于80米;与平面扩大路口展宽段起点的距离,应当大于10米;地块沿道路长度小于80米的,出入口应当设置在长边段。
第二百八十八条 新建、改建学校、幼儿园的出入口位于次干路以上等级道路的,应当退让道路绿线一定距离,出入口与道路绿线之间应设有不小于200平方米的交通集散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