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道路净高
第二百八十条 城市道路通行净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快速路、主干路的机动车道不低于5.0米;其他道路机动车道不低于4.5米;大件通道不低于7.5米。
(二)人行道、自行车道不低于2.5米。
没有条件达到前款规定通行净高的,应当设置标志横杆,采取绕行等措施。
第二百八十一条 跨越通航河道的桥梁,应当满足桥下通航净空要求,协调与滨河道路交叉关系。
跨越铁路的桥梁,应当满足相应级别铁路的净空要求。
第六节 道路净高
第二百八十条 城市道路通行净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快速路、主干路的机动车道不低于5.0米;其他道路机动车道不低于4.5米;大件通道不低于7.5米。
(二)人行道、自行车道不低于2.5米。
没有条件达到前款规定通行净高的,应当设置标志横杆,采取绕行等措施。
第二百八十一条 跨越通航河道的桥梁,应当满足桥下通航净空要求,协调与滨河道路交叉关系。
跨越铁路的桥梁,应当满足相应级别铁路的净空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