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0 建标库

第六节  道路净高

第二百八十条  城市道路通行净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快速路、主干路的机动车道不低于5.0米;其他道路机动车道不低于4.5米;大件通道不低于7.5米。

    (二)人行道、自行车道不低于2.5米。

没有条件达到前款规定通行净高的,应当设置标志横杆,采取绕行等措施。

第二百八十一条  跨越通航河道的桥梁,应当满足桥下通航净空要求,协调与滨河道路交叉关系。

跨越铁路的桥梁,应当满足相应级别铁路的净空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