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章 管线综合
第二百三十九条 市政管线工程设施应当满足防火、防爆、防洪和抗震等安全设防要求。
市政管线工程设施一般不得在易发生滑坡、泥石流和塌陷等不良地质地区,洪水淹没、内涝低洼地区,以及严重危及管道安全的地震区设置;确需设置的,应当根据不同的专业规范要求采取保护措施。
市政管线工程设施的防洪、排涝等级,不得低于所在地区设防的相应等级。
第二百四十条 编制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管线。已经达到使用年限,或者管径、管材不能满足使用要求的工程管线,应当报废,由产权单位拆除。
第二百四十一条 道路两侧的用户的管线不得在其用地界线外设置。
第二百四十二条 预埋横过道路的管道的甩口位置应当预留至道路红线以外。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下列地区设置市政管线,一般应当采用非开挖技术施工:
(一)竣工10年内的新建快速路;
(二)竣工5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或者竣工3年内的大修城市道路;
(三)市中心交通繁忙的道路交叉口,以及商业网点集中的路段。
第二百四十四条 各类市政管线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
(一)维修次数少或者接户支管少的,靠近道路中心线;维修次数多或者接户支管多的,远离道路中心线。
(二)电力电缆、给水配水管线、中水配水管线、燃气低压管线一般应当设置在人行道或者非机动车道下。
(三)电信管孔、热力管线、给水输水管线、中水输水管线、燃气中压管线、电力排管、雨水管线、污水管线一般应当设置在非机动车道下或者机动车道下。
第二百四十五条 各类市政管线从道路红线向中心线方向平行布置的次序一般为:电力电缆或者电力沟槽、给水配水管线、中水配水管线、燃气低压管线、电信管孔、燃气中压管线、热力管线、电力排管、给水输水管线、中水输水管线、污水管线、雨水管线。
第二百四十六条 各类市政管线应当沿道路、公路、铁路、河渠中心线平行敷设或者架设。没有条件平行敷设或者架设的,可以根据现状情况和既有管线位置、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因素设置。
第二百四十七条 道路宽度小于30米的,各类市政管线应当单排布置。道路宽度大于或者等于30米的,可以双排布置电力电缆、给水配水、燃气低压管线;道路宽度大于或者等于40米的,还可以双排布置通信管线、排水管线,其他市政管线应当单排布置。
第二百四十八条 两条或者两条以上的同类市政管线应当同槽敷设。
第二百四十九条 敷设各类市政管线间最小水平净距离,一般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第二百五十条 敷设各类市政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最小水平净距离,一般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第二百五十一条 各类市政管线最小覆土深度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第二百五十二条 管线综合规划应当减少道路交叉口处的管线交叉点。管线之间发生矛盾的,应当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一)压力管线让重力管线;
(二)临时管线让永久管线;
(三)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
(四)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
(五)支管线让主干管线;
(六)新建管线让保留的现状管线。
第二百五十三条 各类市政管线相互交叉的,最小垂直净距离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第二百五十四条 穿越河渠的市政管线,距桥梁规划控制线的最小水平净距离不小于8米,并与河渠垂直交叉。特殊情况不能垂直交叉的,交叉角不得小于30度。
第二百五十五条 敷设市政管线与道路绿化种植,按照先敷设后种植的原则进行。道路绿化树木已经种植的,市政管线敷设应当调整空间位置。
人行道下敷设的路灯电缆埋深应当避免和行道树相互影响。
第二百五十六条 下列地区新建各类管线,应当采用地下敷设方式,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中心城区;
(二)滨海新区核心区、临空产业区,但工业区除外;
(三)新城内的居住区和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公建区;
(四)环外新家园、第三高教区扩展区;
(五)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
现有架空线路应当与道路改造和旧区改造相结合,逐步改为地下敷设方式。
第二百五十七条 综合管沟内可以敷设给水、中水、电力、通信、热力管线。
通信电缆与高压输电电缆应当设置在不同空间。热力管线应当设置在单独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