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0 建标库

第二十八章  附属设施

第二百五十八条  闸井、检查井、工井等管道设施的位置不得影响其他管线的敷设。

新建市政管线入户支管上的截断阀井、消火栓、无表防险井、补偿器、调压器、变电箱等附属构筑设施,一般不得设置在红线、绿线内。

各类建筑物的配套附属设施一般不得设置在红线、绿线内。

第二百五十九条  燃气、热力管线的交汇井或者转弯井一般不得设置在道路交叉口用地范围内。供水、排水、电力、通信管线的交汇井或者转弯井在道路交叉口用地范围内设置的,应当为单井或者地埋式检查井。路灯、交通信号电缆的检查井确需在道路交叉口用地范围内人行道上设置的,应当优化布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