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0 建标库

第二十六章  城市供热工程

第二百二十四条  中心城区、滨海新区核心区以及已建成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的区域,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永久性燃煤锅炉房。

第二百二十五条  允许建设锅炉房的区域,其选址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靠近热负荷集中的地区。

    (二)便于引出管道,室外管道布置技术合理。

    (三)便于燃料贮运和灰渣排除,人流和煤、灰车流分开。

    (四)有利于自然通风、采光,减少烟尘和有害气体对居住地区和主要环境保护区的影响。

    (五)全年运行的,应当选择居住区和主要环境保护区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季节性运行的,应当选择季节盛行风向的下风侧。

    (六)地质条件较好的地区。

第二百二十六条 燃煤锅炉房的用地面积指标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二百二十七燃气锅炉房的用地面积指标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二百二十八  中继泵站不得在环状运行的管段上设置。中继泵站用地指标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第二百二十九条  热力站用地面积一般为100至200平方米,应与其他建筑物结合设置,重要地区应采用箱式换热站。

第二百三十条  城市供热应当明确各供热系统的服务范围。同一区域热源不得重复设置,不同供热系统的供热管网不得重复敷设。

第二百三十一条  城市热力网布置,应当根据水文、地质等自然条件,结合热负荷分布、热源位置,与各类管道、建筑物、构筑物和园林绿地的关系等确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热力网管道的位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选线应当避开土质松软地区、地震断裂带、滑坡危险地带以及高地下水位区等不利地段;

    (二)穿越厂区的,应当敷设在易于检修和维护的位置。

第二百三十三条  城市道路以及居住区内的热力管道一般应当采用地下敷设方式,特殊情况可以采用地上架设方式。地上架设的,可以与其他管道架设在同一管架上,但应当便于检修,并不得架设在腐蚀性介质管道的下方。

工厂区的热力管道可以采用地上架设方式。

第二百三十四条热力管道可以与自来水、压力排水和重油管道、10kV以下的电力电缆、通信线路在综合管沟内共同敷设,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热力管道应当高于自来水管道和重油管道;

    (二)自来水管道应当加装绝热层和防水层保护。

第二百三十五条  中心城区、滨海新区核心区、新城范围内供热管道穿越河流的,应当采用河底穿越方式。

供热管道采用河底穿越方式的,管顶至河床的覆土厚度,应当根据水流冲刷条件以及规划河床确定。不通航河道不小于0.5米;通航河道不小于1米。

第二百三十六条  热力管道与河流、公路、铁路或者地下铁路一般应当垂直交叉。特殊情况下,与铁路或者地下铁路交叉不小于60度;与河流、公路交叉不小于45度。

第二百三十七条  热力管道穿越铁路的,应当加装套管保护。套管端部距路堤坡脚外距离不小于3米。

热力管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0毫米的,一般应当单管分别加装套管保护,套管之间的净距离不小于1米;直径小于500毫米的,可以两管共同加装套管保护,两管之间的净距离不小于300毫米。

第二百三十八条  热力干管引出支管的,一般应当在支管上设固定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