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0 建标库

第二十五章  输油管道工程

第二百一十七条  输油管道线路走向,应当根据沿途地区的地形、地貌、地质、水文、气象等自然条件,结合城镇、工矿企业、交通、电力、水利设施等建设现状与规划确定。

第二百一十八条  输油管道一般不得穿越城镇、城市水源地、飞机场、火车站、码头、军事设施、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确需穿越的,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二百一十九条  输油管道应当采用地下埋设方式。受自然条件限制的,局部地段可以采用土堤埋设和地上敷设方式。

第二百二十条  地下埋设的输油管道与地面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原油、C5或者C5以上级别成品油管道与城镇居民点或者村庄房屋的距离,不小于15米。

    (二)原油、C5或者C5以上级别成品油管道与工厂、飞机场、码头、大中型水库和水利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不小于20米。

    (三)原油、液化石油气、C5或者C5以上级别成品油管道与军工厂、军事设施、易燃易爆仓库、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距离,不小于200米。

    (四)原油、液化石油气、C5或者C5以上级别成品油管道与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平行敷设的,管道中心距公路用地边界不小于10米;与三级及其以下等级公路平行敷设的,管道中心距公路用地边界不小于5米。

    (五)原油、C5或者C5以上级别成品油管道与铁路平行敷设的,与铁路用地边界的距离,不小于3米。

    (六)液化石油气管道与城镇居民点、公共建筑的距离不小于75米。

    (七)液化石油气管道与铁路平行敷设的,管道中心与干线铁路中心线的距离不小于25米;与支线铁路中心线的距离不小于10米。

    (八)输油管道与河道平行敷设的,与水源河道外坡脚的距离不小于30米;与其他河道外坡脚的距离不小于15米。

    (九)输油管道穿越河流的,与桥梁的距离不小于100米。

地上敷设的输油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为前款规定距离的2倍。

第二百二十一条  地下埋设的输油管道与其他管道同沟敷设,并采用联合阴极保护的,管道之间的距离应当根据施工和维修的需要确定,最小净距离不小于0.5米。

第二百二十二条  输油管道不得在铁路车站及货场内穿越铁路。对于穿越站外区间铁路和高速公路的,应当加装套管保护,穿越快速路以及其他城镇主要道路的,可以加装套管保护,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输油管道穿越铁路路堤的,套管超出路堤坡脚的长度不小于3米;穿越铁路路堑的,套管超出路堑顶长度不小于5米,并不得影响铁路排水设施。

    (二)输油管道穿越高速公路、快速路以及城镇其他主要道路的,套管端部距道路边缘的距离不小于1米。

第二百二十三条  输油管道沿线应当设置里程桩、转角桩、阴极保护测试桩和警示牌等永久性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