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0 建标库

第二十四章  燃气工程

第二百零四条   调压站应当选址在用气集中的地区,但应当避开人流密集区。调压装置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第二百零五条   燃气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0.4Mpa的,可以设置地下调压站、调压柜;但燃气相对密度大于0.75的,不得在地下设置。

地下调压站、调压柜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第二百零六条  单独用户的专用调压装置除按照本规定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形式设置外,可以按照下列形式设置:

    (一)商业用户调压装置进口压力小于或者等于0.4Mpa,或者工业用户以及各类锅炉的调压装置进口压力小于或者等于0.8Mpa的,可以在与用气建筑物相毗连的专用单层建筑物内设置。专用单层建筑物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与用气建筑物间用无门窗和洞口的防火墙隔离;

          2.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3.具有轻型结构屋顶爆炸泄压口;

          4.门窗向外开启。

    (二)调压装置进口压力小于或者等于0.2Mpa的,可以在公共建筑物的顶层房间内设置。

    (三)调压装置进口压力小于或者等于0.4Mpa,调压器进出口管径小于或者等于100毫米的,可以在用气建筑物的平屋顶上设置。

    (四)调压装置进口压力小于或者等于0.4Mpa的,可以在单层建筑的生产车间、锅炉房和其他工业生产用气房间内设置;当调压装置进口压力小于或者等于0.8Mpa的,可以在单独、单层建筑的生产车间或者锅炉房内设置。

第二百零七条  地下建筑物上方一般不得建设调压站;确需建设的,地下建筑物的覆土应当满足调压站的要求。

第二百零八条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站址应当选择具有适宜的交通、供电、给水、排水、通信以及工程地质条件的区域。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内气瓶车固定车位与站外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不小于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零九条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选址应当避开地震带、地基沉陷、废弃矿井等地段。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内液化天然气储罐、集中放散装置的天然气放散总管与站外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不小于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一十条  燃气管道按照燃气设计压力分为下列等级:

第二百一十一条  燃气管网的布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压、次高压、中压输配管网一般应当成环状布置。

    (二)燃气管道不得从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下穿越,但架空的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除外。

    (三)燃气管道不得在下列场所敷设:

          1.动力和照明电缆沟道;

          2.易燃、易爆材料堆场;

          3.腐蚀性液体堆场;

          4.铁路车站及货场内。

    (四)高压、次高压燃气管道不得在高压供电走廊下、桥梁上敷设。

第二百一十二条  燃气管道穿越铁路、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应当加装套管保护,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穿越铁路的,套管顶至铁路轨底不小于1.2米,套管端部距路堤坡脚外距离不小于3米。

    (二)穿越高速公路、快速路的,套管端部距道路边缘不小于1米。

燃气管道穿越铁路、高速公路、快速路以及城镇其他主要道路的,一般应当垂直穿越。

第二百一十三条  燃气管道穿越河流的,一般应当采用河底穿越方式,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管顶至河床的覆土厚度,应当根据水流冲刷条件以及规划河床确定。不通航河道不小于0.5米;通航河道不小于1米。

    (二)在埋设燃气管道位置的河流两岸上、下游设立标志。

第二百一十四条  燃气管道不得在地铁箱体上沿地铁方向顺行敷设。

燃气管道应当尽量避免与地铁横向交叉。确需交叉的,应当避免在地铁站出入口上方敷设。

第二百一十五条  超高压、A级高压燃气管道一般不得穿越城镇、城市水源地、飞机场、火车站、码头、军事设施、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确需穿越的,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二百一十六条  高压、次高压燃气管道与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平行敷设的,管道中心距公路用地边界一般不小于10米;与三级及其以下等级公路平行敷设的,管道中心距公路用地边界一般不小于5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