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章 通信工程
第二百条 各类通信管道以及设备用房应当统一规划、设计。通信管道敷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同运营商的通信管道应当同沟同井,结合道路同步建设。
(二)支线管道管孔,除满足服务范围内终期通信线路需要外,应当预留1至2孔作为备用,管孔不得少于6孔。
(三)万门以上设备用房的通信管道,应当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方向引出。
第二百零一条 不同类型的架空通信线路应当同杆架设。通信杆路架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杆间距离应当根据用户下线需要、地形情况、线路负荷、气象条件和发展改建要求等因素确定。
(二)架空杆路与其他设施最小水平净距离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第二百零二条 架空通信线路的架设高度不得低于下表规定:
第二百零三条 通信电缆穿越河流、水库的,可以采用水下敷设。
通信电缆在水下敷设的,应当避开锚地,并在两岸设立警示标志。
水深大于8米的区域,水底通信电缆可以不加掩埋;水深小于8米的区域,水底通信电缆埋深不应小于0.5至1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