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0 建标库

第二十三章  通信工程

第二百条  各类通信管道以及设备用房应当统一规划、设计。通信管道敷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同运营商的通信管道应当同沟同井,结合道路同步建设。

    (二)支线管道管孔,除满足服务范围内终期通信线路需要外,应当预留1至2孔作为备用,管孔不得少于6孔。

    (三)万门以上设备用房的通信管道,应当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方向引出。

第二百零一条不同类型的架空通信线路应当同杆架设。通信杆路架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杆间距离应当根据用户下线需要、地形情况、线路负荷、气象条件和发展改建要求等因素确定。

    (二)架空杆路与其他设施最小水平净距离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二百零二  架空通信线路的架设高度不得低于下表规定:

第二百零三条  通信电缆穿越河流、水库的,可以采用水下敷设。

通信电缆在水下敷设的,应当避开锚地,并在两岸设立警示标志。

水深大于8米的区域,水底通信电缆可以不加掩埋;水深小于8米的区域,水底通信电缆埋深不应小于0.5至1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