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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章  排水工程 ! 《第一百六《十八条?  :新区:建设应当采用—雨污分流制;—旧,区排水工程应—当结合旧《区改造逐步》实现:雨污分?流,。制 【第一百六十九条 】 ,污水系统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布局结》合竖向规划》和道路布局、—坡向:以,及污水受纳》水体和污水处理厂位!置进行系统划分【和布局 】 第一百七十—条 : 雨:水,系统应当与河—道排:涝系统统《一规划根据地形【条件,利用》自,然水面的调蓄排沥】。功能合理《布置就近向一、【二级河道排》放 第一!百,七十一条  污【水处理厂选址—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一)位于城【市水系下游城—市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    】 ,(,二)符合供水—水源防护要求—;   !  :。(三:)交:通,便捷、供电安—全可靠和废水、污】泥处置方便;—    ! (:四)有利于再生水回!用; 【    《 ,(五)有利于农【。田灌:。溉 污】水处理?厂,不得在不良地质条】件区域?以及蓄洪《区、滞洪区、—内涝低洼区域内设】置 : 《 第一百七十—二条  污水—处理厂用《地面积应当》按,。照,远期规模确定并【符合下?表规定 【。 , 第】一百七十三条  】污水处理厂周围应当!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化防护带 】 污水【处理:。厂必须采取除臭【措施与居住建筑的】距,离不小于100米】 ? 第一百七十】四条  《排水泵站选址—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一)?。采用新?技术、新工艺节【约用地;《 —   ? (二)整合周边现!。状泵站; —  》   (三)尚未编!制规划或者纳入【规划急需《建设:的泵站应当结合周】边现:状泵站布局情—况以改扩建方式【。。选址建?设; 】    (四)【确需独?立新建的可结—合城市其他基础设】施,一并设置建设;【。 —。    (五)【新建泵站的出入【口一般沿《城市次干道以及以】下等级道路设—置 ? ? 第:一百七?十五:。条,  排?水,泵,站用地面积按照泵站!性质、远期规—模确定并符》合下表规《。定 ! , ?。第一:百七十六条 — 排水?泵站附属建筑根【据泵站规模、排水】量大:小,、控制方式、所在位!置以及重要性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 《  :   (一)排水】泵站附?属建筑包《括管理用房、变【配电间和辅助间其】建筑:面积为100至【300平《方米: 》     (二)】地道泵站地》上建:筑面积不大》于70平方米— ,  —   ?(三)泵《房一般应当采—取地下形式建设结构!。上皮低于室》外地坪1《.,。5,米,的不计入建筑面积】 第一百!七,十七条  污水管道!平,面的:位置和高程应—当根据地形、施【工条件等《因素布置《污水干管应》当在污水收集区【域地势较低》或者:便,于污:水汇集的地带布置 ! 雨—水管道应当按照充分!利用地?形、就?近排入?水体的原则》布置雨水干管—应当在排水流—域的中间布置 】 ? 雨水、污水管【道一般应当沿现【。状道路或者》规划道路与道路【中,心线平行敷》设 》 第?一百七?十八条  雨水管道!设计重?。现期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并与道路设计协】调 — ,    (一)一】般区域采用1—。年一遇; 【     (二!)中:心城区以及》滨海新区核》心,区的重要干道、【重要地区或者短【期积水可能》引起较?严重后果的》地区:采用3?至5年一遇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城市道路下污!水管道的《起点埋深一般不小于!1.8米;雨水【管道的起点》埋深一般不小于1.!5米 — 第一百八十条】  排水管道穿越】高速公路以及铁路的!应当:采取加装套管保护等!安全技术《措施 》 排水管—道穿越河《道的应当设置标【志管顶至规划河底的!距离不通航河道【不小于0.》5米通航河道不小】于1米 》 《排水管道穿越受水流!冲刷河床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 【。 第一百八十一条! 水库作为城市集】中供水水源地—。的,。禁止设置污水排水口!河流:作为:城,。市,集,中,供水水源《地的其取水口—上游不?得,设置:排水:口;取水口下游10!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排水口 【 ?第一百八十二—条  ?有景观要求的河道范!围内雨水《。管道出水口设置应当!采,取,淹,没出流形式并—在出水口附近设置】沉泥槽 !雨水:管,道出水口设置应当】在桥梁下《游15米以》外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