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0 建标库

第二十一章  排水工程

第一百六十八条  新区建设应当采用雨污分流制;旧区排水工程应当结合旧区改造逐步实现雨污分流制。

第一百六十九条  污水系统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布局,结合竖向规划和道路布局、坡向,以及污水受纳水体和污水处理厂位置,进行系统划分和布局。

第一百七十条  雨水系统应当与河道排涝系统统一规划,根据地形条件,利用自然水面的调蓄排沥功能,合理布置,就近向一、二级河道排放。

第一百七十一条  污水处理厂选址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位于城市水系下游,城市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二)符合供水水源防护要求;

    (三)交通便捷、供电安全可靠和废水、污泥处置方便;

    (四)有利于再生水回用;

    (五)有利于农田灌溉。

污水处理厂不得在不良地质条件区域以及蓄洪区、滞洪区、内涝低洼区域内设置。

第一百七十二条  污水处理厂用地面积,应当按照远期规模确定,并符合下表规定:

一百七十三  污水处理厂周围应当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化防护带。

污水处理厂必须采取除臭措施,与居住建筑的距离不小于100米。

一百七十四  排水泵站选址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采用新技术、新工艺,节约用地;

    (二)整合周边现状泵站;

    (三)尚未编制规划或者纳入规划急需建设的泵站,应当结合周边现状泵站布局情况,以改扩建方式选址建设;

    (四)确需独立新建的,可结合城市其他基础设施一并设置建设;

    (五)新建泵站的出入口一般沿城市次干道以及以下等级道路设置。

一百七十五  排水泵站用地面积按照泵站性质、远期规模确定,并符合下表规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  排水泵站附属建筑,根据泵站规模、排水量大小、控制方式、所在位置以及重要性,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排水泵站附属建筑包括管理用房、变配电间和辅助间,其建筑面积为100至300平方米。

    (二)地道泵站地上建筑面积不大于70平方米。

    (三)泵房一般应当采取地下形式建设。结构上皮低于室外地坪1.5米的,不计入建筑面积。

第一百七十七条  污水管道平面的位置和高程,应当根据地形、施工条件等因素布置。污水干管应当在污水收集区域地势较低或者便于污水汇集的地带布置。

雨水管道应当按照充分利用地形、就近排入水体的原则布置,雨水干管应当在排水流域的中间布置。

雨水、污水管道一般应当沿现状道路或者规划道路与道路中心线平行敷设。

第一百七十八条  雨水管道设计重现期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并与道路设计协调:

    (一)一般区域采用1年一遇;

    (二)中心城区以及滨海新区核心区的重要干道、重要地区,或者短期积水可能引起较严重后果的地区,采用3至5年一遇。

第一百七十九条  城市道路下污水管道的起点埋深一般不小于1.8米;雨水管道的起点埋深一般不小于1.5米。

第一百八十条  排水管道穿越高速公路以及铁路的,应当采取加装套管保护等安全技术措施。

排水管道穿越河道的,应当设置标志,管顶至规划河底的距离,不通航河道不小于0.5米,通航河道不小于1米。

排水管道穿越受水流冲刷河床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

第一百八十一条水库作为城市集中供水水源地的,禁止设置污水排水口。河流作为城市集中供水水源地的,其取水口上游不得设置排水口;取水口下游10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排水口。

第一百八十二条  有景观要求的河道范围内,雨水管道出水口设置,应当采取淹没出流形式,并在出水口附近设置沉泥槽。

雨水管道出水口设置,应当在桥梁下游15米以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