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 【 建筑退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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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三条 沿建!。设用地边界》线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轨道交通两侧的建】筑退:让,距离除应《当符合消防、环保、!防洪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本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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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四条《 沿建设用地边界!线的建筑根据相邻】地块情况按照下列】规定退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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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相邻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批准或者选址!意见书已经》核发的依据其规划性!质确:定建筑间距并按照】确定的建筑间距的0!.5倍退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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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相邻【地,。块为现状建筑或【者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总平—面设:计方案已经批准【的按照?与现状建筑或者与】已经定?位的建筑确定建筑】间,距进:行退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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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相】邻地块为其他情【况的:按,照本建筑的用地性】质作为相邻地块用】。地性质确定建筑间距!并按照确定的建筑】间距:的0.?5倍退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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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五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建筑不】得占压红线、绿【线并:进行退让有绿线的】退让绿线距》离不得小《于,5米;?无,绿线的退让》红线距离不》得小于8《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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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六条 新建【有较大人《流、车流集》散,的商贸、娱乐、【体育、展览、办公】、,学校和大型商—场等建筑主要出入口!一,侧,有绿线的退绿线距离!不得小?于10?米;:无,绿线的?退红线距离不得小】于1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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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七条《 :底层局部架空且向】社会提供开放—空间的公《。共建筑有条》件的可?以适当折《减退让红《线或者绿线》的距离但退线距【离不得小于规定距】离的0.6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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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八条 ! 建筑物的水平投】影不:得逾越道路红线和用!地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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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九条 建筑】物地下部《分及:其,地下围护设施不得逾!越用地界线和道路】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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