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0 建标库

第十五章  防灾设施用地

第一百一十九条  消防站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消防站布局应当以消防队接到报警5分钟内到达责任区边缘为标准。中心城市消防站责任区面积不大于4.2平方千米,其他地区为7.0至8.0平方千米。

    (二)消防站应当设置在责任区内交通方便,有利于消防车迅速出动的适中位置。

    (三)消防站车库门应当面临城市道路。

    (四)消防站主体建筑距离学校、医院、幼儿园、影剧院和商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及场所的主要疏散出口不小于50米。

    (五)生产、贮存易燃易爆物品和有害气体的地区,消防站应当设置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侧,距离液化石油气罐区、煤气站不小于200米。

    (六)消防站分为一级普通消防站、二级普通消防站和特勤消防站,消防站用地面积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新建居住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建人防设施,人防设施的出入口应当设置在交通方便处。

第一百二十一条   防震应急避难场所可以结合广场、绿地、体育场、学校操场等开放空间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