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第一百一十二条 垃圾转运站用地面积依据日转运量确定,建设用地指标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距离中心城区、滨海新区核心区大于5千米,距离新城、建制镇建成区大于2千米,距离居民点大于0.5千米;
(二)用地面积指标根据设计处理量,依照规范计算执行;
(三)四周应当设置不小于100米的防护绿带。
第一百一十四条 设置生活垃圾焚烧厂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选址在城镇以外地区。
(二)用地面积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共厕所分为独立式、附建式和活动式。
加油站、公交首末站、地铁出入口以及大型公建等设施应当设置公共厕所。
第一百一十六条 独立式公共厕所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独立式公共厕所外墙与相邻建筑物距离一般不小于5米,周围应当设置不小于3米的绿化隔离带。
第一百一十八条 附建式公共厕所应当设置在建筑物底层,设有单独的出入口和管理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