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附属绿地
第一百零六条 道路附属绿地是指道路及广场用地范围内可以进行绿化的用地。
道路附属绿地一般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规划主干路上设置绿化隔离带的,其绿化隔离带宽度应当不小于2.5米;
(二)行道树绿带宽度一般不小于1.5米;
(三)绿化应当满足行车视距、车辆通行和行人正常行走的要求,平面交叉口内的绿化应当与路面渠化相结合;
(四)路侧绿带宽度大于8米的,可以为开放式绿地,其中,绿化用地面积不小于该段绿带总面积的70%;
(五)公共活动广场的集中成片绿地不小于广场总面积的25%,一般应当为开放式绿地;
(六)车站、码头、机场等设施的集散广场,集中成片绿地不小于广场总面积的10%。
第一百零七条 新建单位附属绿地绿地率标准参照下表规定:
新建供水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的绿地率不低于45%,排水泵站绿地率不低于20%,变电站绿地率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一百零八条 新建居住区的绿地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中环线以内绿地率不低于35%,中环线至外环线绿地率不低于40%。
(二)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当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确定。组团不小于每人0.5平方米,小区不小于每人1平方米,居住区不小于每人1.5平方米。旧区改建可以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本条第(一)项规定。
(三)居住组团应当设置集中绿地,用地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位于标准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外的面积大于三分之一。
(四)中小学、托幼用地绿地率不低于35%。
第一百零九条 地下建设项目覆土深度大于0.6米,地表进行绿化的,可以计入地表绿地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