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0 建标库

第三节  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绿地的面积不得小于建成区总面积的2%。

生产绿地内除必要的管理性建筑物外,不得建设其他性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有条件的生产绿地可以作为公共绿地和植物园。

第一百条防护绿地的宽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产生有害气体以及污染物工厂的绿地宽度,不小于50米;污染严重的,根据实际需要增加。

    (二)海岸防风林带为80米至100米。

第一百零一条 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一级、二级河道两侧防护绿地的宽度按照下列规定划定:

    (一)沿河道有现状或者规划道路的,从河堤外坡脚或者护岸或者天然河岸起到道路红线之间作为绿带。

    (二)沿河道没有现状或者规划道路的,以河道控制线为基线参照滨河道路绿化控制线要求预留绿化宽度。一级河道绿带不小于25米,二级河道绿带不小于15米。

第一百零二条 轨道交通规划控制线范围内可以设置防护绿地。

第一百零三条  公路两侧防护绿地的宽度按照下列规定划定:

    (一)高速公路红线外不小于100米,其中穿越城区、镇区的不小于50米;

    (二)一级公路红线外不小于50米,其中穿越城区、镇区的不小于20米;

    (三)二级公路红线外不小于40米,其中穿越城区、镇区的不小于20米;

    (四)三级、四级公路红线外不小于20米,其中穿越城区、镇区的不小于10米。

第一百零四条  饮用水源保护区应当分级设置防护林带。一级保护区防护林带宽度为200米,二级保护区防护林带宽度为2000米。

第一百零五条  各类防护绿地的绿化用地占地比例不得小于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