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0 建标库

第二节  公园绿地

第八十八条 公园绿地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和街旁绿地。

第八十九条 综合公园用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市级综合公园占地面积一般为20公顷以上,建筑物基底占公园陆地面积的比例应当小于5%;

    (二)区级综合公园占地面积一般为10公顷以上,建筑物基底占公园陆地面积的比例应当小于6%;

    (三)绿化用地面积不得小于公园陆地面积的75%;

    (四)除与公园功能相关的各种休息、游览、公用、管理及服务建筑外,不得建设与公园功能无关的其他性质的建筑物。

第九十条社区公园包括居住区公园和小区游园,其用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区公园占地面积不得小于1公顷,服务半径为0.5至1千米,可以设置花木草坪、水面、凉亭、雕塑、活动设施等;

    (二)小区游园占地面积不得小于0.4公顷,服务半径为0.3至0.5千米,可以设置花木草坪、水面、雕塑、活动设施;

    (三)至少有一边与道路相邻,绿化、水面占地比例不低于75%。

第九十一条  专类公园包括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历史名园等。

专类公园绿化用地面积不得小于公园陆地面积的75%。除与公园功能相关的各种休息、游览、公用、管理及服务建筑外,不得建设与公园功能无关的其他性质的建筑物。

第九十二条  儿童公园占地面积为2至4公顷,应当设有儿童科普和游戏设施,布置紧凑,建筑物基底占公园陆地面积的比例不大于5%。

第九十三条  动物园用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综合性动物园占地面积应当大于20公顷,建筑物基底占公园陆地面积的比例不得大于14%;专类动物园占地面积为5至20公顷,建筑物基底占公园陆地面积的比例不得大于15%。

    (二)应当设置适合游人参观、休息和普及科学知识的设施。

    (三)设置安全、卫生隔离设施,绿带,饲料加工场和兽医站。

    (四)园内不得设置检疫站、隔离场和饲料基地。

第九十四条  植物园用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综合性植物园占地面积不得小于40公顷,建筑物基底占公园陆地面积的比例应当小于4%;

    (二)综合性植物园,设置体现本园特点的科学普及展览区和相应的科学研究实验区;

    (三)专类植物园占地面积为2至20公顷,建筑物基底占公园陆地面积的比例应当小于6%;

    (四)独立的盆景园占地面积为2至10公顷,建筑物基底占公园陆地面积的比例应当小于9%。

第九十五条  历史名园应当保留原有格局和名木古树。

历史名园的建筑以及各类设施,应当与名园的整体风格相统一,不得破坏和影响原有景观。

第九十六条  带状公园用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宽度应当大于8米,地块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

    (二)以大面积绿化为主,布置小型休息设施;

    (三)绿化用地占地比例不小于75%;

    (四)园内不设置机动车停车设施。

第九十七条  街旁绿地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绿化占地比例不得小于75%,不得设置机动车停车设施。

第九十八条  公园内各类管理及服务建筑物的檐口高度不大于10米,但有特殊功能要求的除外。公园绿地周边建筑物新建、扩建、改建的,应当结合公园进行城市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