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工业用地
第七十五条 工业用地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
工业项目容积率指标一般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第七十六条 工业项目所需的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