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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工业—用地 《 , , 第?七十五条《 工业用地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 ! 工业项目容积】。率指标一般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 《 《 : 第:七十六条 工业项!目所需的《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