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0 建标库

第十二章  仓储用地

第七十七条   仓储用地包括普通仓库用地、危险品仓库用地、堆场用地。

仓储应当按照类型布置在不同地段,同类型仓库应当集中布置。

第七十八条  仓储项目用地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一般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第七十九条  仓储项目用地所需的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建筑面积规模参照本规定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条普通仓库用地与居住用地间的防护距离应当符合下表的规定:

普通仓库用地与疗养院、医院、学校和高新技术园区等环境质量要求较高的单位的卫生防护距离,为前款规定的2倍。

第八十一条  粮食储备仓库、冷冻仓库等有特殊要求的仓库用地选址,应当远离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物质的污染源和传染病医院、火葬场等场所,并满足在交通等方面的特殊需求。

第八十二条 危险品仓库选址应当远离城镇,并符合环境保护、防火、防灾的有关规定。

不同类型的危险品仓库应当相互分隔,不得混合存储,相隔距离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八十三条  石油库选址应当远离机场、重要交通枢纽、重要桥梁、大型水库以及水利工程、电站、变电所、军事设施和其他重要设施。

石油库与城市居住区、大中型工矿企业和交通线路以及其他设施、场地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第八十四条 堆场用地应当与港口、铁路等货运场站结合设置。

堆场用地与居住用地、疗养院、医院、幼儿园、学校的防护距离不得小于300米,与其他设施的防护距离不得小于100米。

第八十五条 物流用地内可以安排仓储、加工业、商业、服务业、商业性办公、对外交通、道路广场和市政基础设施等用地,并满足各类用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