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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编 ?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九章  居住用【地 ? 第四十八条! , 居住类《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本章各项规定的要求! 居住用!地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包括住宅用地、为】居住小区以及—组团:配套服务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以上】四类用地纳入—居住用地平衡其他性!质用地不纳入居【住用地?平衡 【 第四十九条 【 居住区《按照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 第五十】条  居《住区的规划形式可】以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等形?式组合以及采用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 第五十》一条  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 《 《 ?第五十二条 居住组!团,建筑:密度、容积率—一般不得《突破:下,表规定? 】 第五十三条!  原有居住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 第五】十四条?。 ,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地块?一般不?得用于?住宅建设 》 《 ,第五十五条》  为居住区配套】服务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绿地、社区服务【、行政管理、商业金!融、市政公用等【。设施其?配建水平应当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并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及》。技术规范的要求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