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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 , 第九章  !居住用地 】 第四十八条 】 居住?类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本章各》项规定的《要求 】。居住用地《。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包括【住宅用地、为居住】小区以及组团配【套服务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以》上四类用《地纳入居住用地【平,衡其他性质》。用地不纳入居—住用地?平衡 第!四十九条《  居?住区按?照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 , 《 第五十条  】居住区的规划形式】可以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等形式组》合以及?。采用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第五十一条  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 《 》第五:十二条 居》住组:团建筑?密度、容积》率一:般不得突破下表规】定 — — 第:五十:三条:  原有居住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 【 ?第,五十四条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地块一般不得】用于住?宅建:设 :。。 《 第五十五条 【 为:居住区配《套服务?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绿,地、社区服务—、行政管《理、商业《金融、市政公用等】设施其配《建水:平应:当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并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及:技,术,规,范的:要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