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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编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 : 第九章  居!住用地 — 第四》十八条 《 居住?类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本章?。各项规?定的要求《 ?。 居住》用地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包:括住宅用地》、为居住小》区以及组团配套【服务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以【上四:。类用:。地纳入居住》用地平衡其他—性质用?。地不纳入居住用【地平衡 — 第四十九条】  居住区按照【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 ? 【 第五十《。条  居住区的规】划形式可以》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等形式组—合,以及采用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 第五十一条  】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 》 —第五:十二条 居》住组团?建,筑密度、《容,积率一般不得突破下!。表规定? ! 第五十三条】  :。原有居住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 】 ,。 , 第五《十四:条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地《块一:般不得用于住宅建】设 【第五十?五条:  :为居住?区配套服务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绿地—、社区服务、行政】管理、商业金融【、市政公用等设施】。其配建水平应当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并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及技术规范的!要求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