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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编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 : 第九章》  居住用》地 第四!十,八条  《居住类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本章各项规定【的要求? 居住用!地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包括住宅用地—、为居住小区以及】组团:配套服务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以,上四类用地纳—入居住用地平—衡其他性质》用地不纳入居住【用地平衡 — 第四—。十九条  居住【区,按照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 《 第五!十条  居住区【的规划形式》可以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等形》式组合?以,及采用?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第【。五十一条  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 — 第五?十二条 居》住组团建筑密—度,。、容积率一般不【得突破下《表规定 《 《 》 :第五十三条  原】有居住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 — 第五十四条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地块一般】。不得用于住宅建设 ! 《 第五?十五条 《 为居住区配套服】务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绿:。地、社区服》。务、行政管理、商业!金融、市政公—用等设施其配建【水平应当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并《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及技术规!范的要?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