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0 建标库

第十章  公共设施用地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六条 公共设施用地包括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社会福利等城市公共设施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按照中心城区、滨海新区核心区、新城、中心镇、一般镇等级别,分别确定相应的规模。

第五十七条城市公共设施的综合指标不低于下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