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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 : : 第九章《 , 居住用地 【。 ?。 第四?十八条 《 ,居住:类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本章各【项规定?的要求 — ?居住用地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包括住宅用】地、为居住小区以及!组团配套服》务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以上四类【用地纳入居》住用地平衡其他【性,质用地不纳》入,居住用地平衡 【 》第四十九条 — 居住?区按照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 《 第五十》条  居住》。。区的规划《形,式可以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等形式》组合以及采》用,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 第五十》一条  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 ? 第五】。十二条 居》住组:。团建筑密《。。度、容积率一—。般不得突破下—表规定 【 《 第五—十三条  原有【。居住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 【 第五【十四:条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地块一般不得用【于住宅建设 ! 第五十五条【  为居住区—配套服务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绿地、社区服【务,、行政管理》。、,商业:金融、市政公用等设!施其配建水平应当】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并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及技术规范】的要: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