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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 第九章 ! 居住用地》 》 第四十八条  居!住,类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本章各项规定】的要求 !居住:用地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包,括住宅?用,地、为居住》小,区以及组团配套服务!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以上四?类用地纳入居住用】地平衡其他》性质:用地不?纳入居?住用地平衡 ! , 第四十九条  居!住区按照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 ? , —第五十条  居住区!的规划?形式可以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等形式组—合以及采《用,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第】五十一条《  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 : , ? 《 第五十二条— 居住组团建筑【。密度、容积率一般不!得突破下表规定 !。 】 第五十三条  !原有居住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 第五十!四条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地块一般不得用于】住宅建设 — 第五十五】条  为《居住区配套服—务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绿地?、社区服务、行【政管理、《商业金融、市政【公用等设施其配【建水平应当》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并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及技术规范的要【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