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编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
第九章 ! 居住用地》
》
第四十八条 居!住,类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本章各项规定】的要求
!居住:用地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包,括住宅?用,地、为居住》小,区以及组团配套服务!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以上四?类用地纳入居住用】地平衡其他》性质:用地不?纳入居?住用地平衡
!
,
第四十九条 居!住区按照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
?
,
—第五十条 居住区!的规划?形式可以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等形式组—合以及采《用,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第】五十一条《 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
:
,
?
《
第五十二条— 居住组团建筑【。密度、容积率一般不!得突破下表规定
!。
】
第五十三条 !原有居住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
第五十!四条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地块一般不得用于】住宅建设
—
第五十五】条 为《居住区配套服—务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绿地?、社区服务、行【政管理、《商业金融、市政【公用等设施其配【建水平应当》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并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及技术规范的要【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