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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编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 第九章 》 居住用地 】 第四》十八条  居住类】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本,章各项?规定的要求 【 , 居住用—地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包括住宅用地【、为居住小区以及】组团配套服务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以上四【类用地纳入居—。住用地平衡其他性质!。用地不纳《入居住用《。地平衡 《 第四十】。九条  居住区按照!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 ? , 第五十】。条  ?居住区的规划—形式可以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等形式组合》以及采用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 第》五,十一条 《 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 : : 第五十】二条: 居住组团建—筑密度、容积—率一般不得》突破下表《。规定 】 —。第五:十三条  原有居住!。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 》。 ?第五十?四条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地块】一般不得用于住【宅建:设 第】五十五条  为【居,。住区配套服务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绿地、》社区服务、》。行政管理、商业金】融、:市政公?用等:设施其配《建水平应当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并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及技术规【范的要?求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