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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 ?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 第九章《  居?住用地 【 第四十八条 】 居住类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本章各项规—定的要求 》 ? ,。 居住用地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包括住【宅用地、为居—住小区以及组—。团,配套服务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以上四!类用地纳入居住用地!平衡其他性》质用地不《纳入居住用地平衡 ! ,。 第四十九条!  居住区按—。照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 ? 《第五十条  —居住区的规划形式】。可,以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等形式组合以及【采用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 第五?十一条  》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 !第五:十二条 居住组【团建:筑密度、容》积率一般不得突破】下表规?定 【 第五十!三条  原有居住】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 】 《第五十?四,条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地块一般不得—用于住宅建设 】 第五—十五条  为—居住:区配套?服,。务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绿地、社区服务【、行政?管理、商《业,金融、市政公用等设!施其配?建,。水,平应当?。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并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及技术】规范的要求》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