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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 第九章 ! 居住?用地 】。第四十八条  【居住类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本章各》项,规定的要求 【 《居住:用地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包括住宅用】地、为居《住小区以及组—团配套?服务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以上四类用【地纳入居住用—地平衡其他性质用地!不,。纳入居住《用地平衡 】 第四十九条  !居住:区按照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 ! :第五十条  居住区!的规划?。形式可以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等形式组合》。。以及采用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第五:十,一,条  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 】 第五十》二条 居住组团建】筑密度、容积—率一般不得》突破下表规定 ! — 第五十三条】  原有居住—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 【 , 第五?十四条?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地块一—般不得用《于住宅建设 【 , : 第:五十五条 》 为:居住区配套服—务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绿地、社【。区服务、行》政管理?、商:业,金融、?市政:公用:等设:。施,其,配建水平应当—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并?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及技:术规范的要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