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0 建标库

第五章  分区规划

第二十五条   编制分区规划应当依据总体规划,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的配置作出进一步安排,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提出指导性要求。

第二十六条  分区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定分区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划分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单元,确定土地使用性质和居住人口分布;

    (二)确定绿地系统、河湖水面、供电高压线走廊、对外交通设施用地界线和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提出空间形态的保护要求;

    (三)确定市级、区级、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分布、用地范围和控制原则;

    (四)确定主要市政基础设施的位置示意以及控制指标和要求,确定市政工程干管的线路示意;

    (五)确定城市快速路、主次干道的红线位置示意、宽度、主要交叉口控制范围,确定支路的走向以及宽度,确定主要广场、公交站场、交通枢纽等交通设施的位置示意,确定轨道交通线路走向、控制指标及要求,确定主要公共停车场位置示意;

    (六)其他需要确定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分区规划成果应当包括文本、图纸和附件。

分区规划图纸一般应当包括区位图、用地现状图、人口分布现状图、总体布局图、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图、各类基础设施规划图、防灾与公共安全设施规划图、历史文化资源分布及保护规划图、绿化生态系统规划图、控制性详细规划单元划分图等。分区规划主要图纸比例一般为1:5000至1:10000。附件应当包括规划说明书、专项研究成果、各方面意见以及采纳情况说明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