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0 建标库

第六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八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以编制单元为单位分别编制。编制单元的划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以城市主次干道以及道路红线16米以上的规划道路、铁路或者河流等自然地貌为边界;

    (二)围合成一定规模或者具有某些特定功能的区域,尽可能与社区行政管理分区相一致;

    (三)编制单元规模一般为2平方公里,并兼顾文化、教育、卫生医疗等设施资源的配置标准和要求,但有特定功能的区域除外;

    (四)编制单元用地规模较大的,可以划分为若干街坊。

第二十九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定编制单元或者街坊的人口规模、主导功能,各类主要用地性质以及规模、总建筑面积,开发控制的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并提出土地相容性要求,重点地区还应当确定建筑控制高度;

    (二)确定公共绿地面积、位置,确定公益性公共设施、配套公共设施规模和要求,提出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具体要求;

    (三)确定规划次干道以上等级道路红线位置示意、宽度、主要交叉口控制范围,并确定规划支路的走向及宽度,确定各类交通设施用地规模、空间布局和用地范围;

    (四)根据规划建设规模,确定各类市政基础设施用地规模、空间布局和相关要求;

    (五)确定规划控制线,提出规划控制线范围内的控制指标和保护要求等内容;

    (六)重点地区应当提出城市设计要求;

    (七)明确相应的建设用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要求。

第三十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包括下列强制性内容:

    (一)编制单元的主导功能、主要用地性质、绿地率、总建筑面积;

    (二)公共绿地位置和规模,公益性公共设施、配套公共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和各类规划控制线的要求;

    (三)重点地区还应当包括建筑高度、建筑体量、建筑风格、色彩。

第三十一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号索引由区号、单元号或者区号、单元号、街坊号组成,编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第三十二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包括文本、图则和附件。

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规划文本提出各项控制指标要求。

    (二)图则规格为A3图幅,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图则。比例尺为1︰2000,包括用地现状图,规划图,道路交通规划图,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图,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街区保护范围分布图和重点地区的城市景观环境设计导引图。

         2.规划单元控制一览表。包括单元编码、人口规模、主导功能、主要用地性质以及规模、总建筑面积、开发控制容积率、公共绿地、公益性公共设施、配套公共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城市安全设施、开敞空间和公共绿地控制要求、历史街区保护要求、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要求、重点地区城市设计要求。

         3.用地现状图后附主要用地单位名称、用地性质代码、用地面积、建筑面积。

    (三)附件包括规划说明和基础资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