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专业规划
第十八条 专业规划是指下列规划:
(一)产业规划,包括工业布局规划、金融商务设施布局规划、商业服务设施布局规划、旅游业布局规划、物流业布局规划等;
(二)基础设施规划,包括综合交通规划、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城市信息基础设施规划、环境卫生设施布局规划等;
(三)资源和环境保护与利用规划,包括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绿地系统规划、河湖水系保护规划、海岸线综合利用规划、地下空间规划等;
(四)社会公共设施规划,包括医疗卫生设施布局规划、文化设施布局规划、教育设施布局规划、体育设施布局规划等;
(五)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住房建设规划、防灾减灾规划等其他专项规划。专业规划的年限一般应当与总体规划的年限一致。法律、法规、规章对专业规划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专业规划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预测需求量,进行供需平衡分析;
(二)确定其发展目标和水平;
(三)确定其发展布局和发展规模;
(四)提出近期建设项目及时序;
(五)提出有关发展和管理政策的建议。
第二十条 专业规划成果应当包括文本、图纸和说明书。
专业规划图纸应当包括现状图、规划图、分析图等。图纸比例一般应当与总体规划的图纸比例一致。